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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八章(4)

发表时间:2012/7/24 14:24: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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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法律将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共同规定在质押中.仅就权利质押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对于权利质押的一般问题.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动产质押的有关规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权利有: (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权利质押因为设定质押的权利标的的不同,其生效条件也是不同的:

1.有价证券的质押。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如果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贷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挺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滑偿债务或者提存。

2.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知识产权的质押。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质押的客体。对于这类权利质押,注意几点:(1)知识产权的内容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但设定质押的知识产权仅限于可以转让的财产权。以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设定质押无效。(2)设定质权后,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未经许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3)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押,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才能使得质权生效。

4.应收账款的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等不动产收益权实际上就是应收账款的一种。

5.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四、留置

(一)留置权概述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其有如下特征:(1)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因此具有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等特征。(2)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产生不是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产生。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的占有必须合法,因此,动产如果是因侵权行为而占有的,不能产生留置权。原则上动产应当属于债务人所有,但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即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

2.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物权法》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我国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大大扩大,一方面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也可以产生留置权。另一方面,对于企业之间的留置权的行使,可以不以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为要件。

3.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

(三)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内,除了留暨物本身以外,留置权的效力还及于从物、孳息和代位物。根据《物权法》规定,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的效力分两个层次:

1.留置标的物

债权人在其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时,有权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并给债务人确定一个履行期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履行期限应当为两个月以上。自留置开始之时起,留置权人就享有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权利。.

2.优先受偿

债务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履行其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依法以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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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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