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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八章(4)

发表时间:2012/7/24 14:24: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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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抵押权的实现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清偿顺序如下: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抵押物不足清偿的债权由债务人清偿。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如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其采取保全措施。

如果在同一物上并存数个抵押权或并存数个物权(包括一项抵押权),会产生优先受偿权的位序问题。关于优先受偿权位序,采取法定主义,由法律明确规定。

1.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物进行了连续登记的,以第一次登记的时间为准确定抵押顺序。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5)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2.与其他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当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并存时,也存在位序问题:

(1)抵押权与质权并存。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2)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3)抵押权与其他权利并存。如果同一财产有抵押权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并存时,《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祭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

(五)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情形。

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不以已经存在的债权为前提,而是对将来发生的债作担保。根据《物权法》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权人的债权在下列情况下确定:(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

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

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壳受偿。

(六)浮动抵押

物权法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

产优先受偿。

这是关于动产浮动抵押的规定。动产的浮动抵押只能由特定的主体设立,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其抵押客体是动产,指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不包括不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以合同的生效为条件,不以登记为要件。但是不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动产浮动抵押的情况下,抵押权实现之前有一个“结晶”程序,即抵押财产确定的程序。在动产浮动抵押情况下,抵押财产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在动产浮动抵押“结晶”之前,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三、质押

(一)质押概述

所谓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怍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质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因此同样具备担保物权的特征,即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但与抵押权相比,有一定的区别:(1)质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或者权利,但不能是不动产;抵押的标的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2)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质物的占有;抵押权的设定不要求移转抵押物的占有。(3)由于抵押权设定不移转占有,因此,抵押人可以继续对抵押物占有、使用、收益;由于质押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因此,质押人虽然享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但不能直接对质押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

(二)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作为标的物的质押。

1.动产质押的设定

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原则上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质物占有的移转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因此,只有出质人将出质的动产移交以债权人占有,债权人才能取得质权。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和抵押合同一样,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违反该规定,则约定的“流质条款”无效,但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动产质押的有关规定外,参照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2.动产质押的标的物

在动产上设定动产质押是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因此,要求出质人对财产有处分权。但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3.动产质押的效力

动产质押设立后,在主债务清偿以前,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并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权人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作为质押标的。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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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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