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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税法精选讲义第七章(2)

发表时间:2012/7/17 14:56: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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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七章资源税法第二节纳税义务人与税目、单位税额精选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税目、单位税额

一、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因此,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暂行条例》还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规定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是针对零星、分散、不定期开采的情况,为了加强管理,避免漏税,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代扣代缴资源税。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联合企业是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其他单位也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在内。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税法精选讲义第五章汇总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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