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十二章企业所得税法第五节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精选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五节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资产损失的定义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损失。
上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二、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依据财税[2009]57号文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如下:
(一)企业清査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袄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5.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10.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1.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
1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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