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税法精选讲义第十二章(5)

发表时间:2012/8/14 13:50:4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五)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七)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得额时扣除。

(九)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一)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二)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敦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钩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央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黨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依据《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税法精选讲义第九章汇总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税法精选讲义第八章汇总

(责任编辑:xll)

8页,当前第2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