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按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1.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2.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审批权限如下:
(1)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2)其他资产损失按属地审批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管辖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损失金额大小、证据涉及地区等因素,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3)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
3.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即报即批。做出审批决定的时限为:
(1)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2)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其审批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审批时限最长不得超过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时限。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请。
5.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在企业自行计算扣除或者按照审批权限由有关税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扣除后,应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追踪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将资产损失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根据规定的要求,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1.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2.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10)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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