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明,主要包括: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责任的声明。
(三)现金等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
1.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等。
2.企业清査出的现金短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3.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确认为存款损失。存款损失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据:
(1)企业存款的原始凭据。
(2)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3)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外部证据。
(4)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
4.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执行的法律文书。
(3)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4)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5)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6)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7)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8)其他相关证明。
5.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做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四)非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
1.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物资产损失等。
2.存货盘亏损失,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存货盘点表。
(2)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5)残值情况说明。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4.存货被盗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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