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丢失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丢失,企业应逐项做出专项说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6.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可由企业逐项做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步做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3)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7.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8.在建工程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9.在建工程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10.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想办法存货损失的规定进行认定。
1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企业应逐项做出专项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12.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企业应逐项做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3)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林业部门出具的森林病虫害证明、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疫情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等。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信口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13.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14.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认定为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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