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十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节结算纪律与责任精选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三节 结算纪律与责任
严格的支付结算纪律和责任是保证支付结算制度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条件,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历来十分重视此问题的制度建设。中国人民银行曾专门发布过《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并于1994年9月26日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对支付结算纪律和责任作了规定。为了配合《票据法》的贯彻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专门就此问题作了详尽的规定。
一、结算纪律
(一)单位和个人的结算纪律
单位和个人是支付结算的重要当事人,其严格遵守结算纪律,按照结算制度办理结算,是严肃信用制度,维护结算秩序的前提条件。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结算纪律可以归纳为四条:第一,不准套取银行信用,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和远期支票以及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
第二,不准无理拒付,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第三,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第四,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上述四不准要求单位和个人只准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单位和个人支付款项,对应该支付其他单位的款项必须依约履行义务,遵守国家有关账管理的规定,严守信用,信守合同等。
(二)银行的结算纪律
银行是办理结算的主体。银行严格按照结算制度办理结算,是维护结算秩,的重要环节。因此,《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9月26日发布6《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对银行的结算纪律作了规定,可归纳为以下内容:
第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受理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第二,不准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第三,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第四,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第五,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第六,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第七,不准超额占用联行汇差资金、转嫁资金矛盾;
第八,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和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
第九,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第十,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责任编辑:x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