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结算责任
为了保证结算制度的贯彻执行,《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人民银行总符1994年10月9日发布、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及其他:关规定,对单位、.个人和银行的结算责任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
(一)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的责任
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的责任包括三个方面:
1.自行负责。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因错填结算凭证,致使银行错投绎凭证或对款项不能解付,影响资金使用的,应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单位矛人对使用的支票、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本票、承兑的银行刃汇票以及预留银行的印章,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被盗,发生款项冒领,造金损失的,应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银行停止其使用有关结算工具,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
2.连带责任。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由于付款人不能付款退回票据,人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时,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如保证人)要负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和其务人中的任何一方进行追索,被迫索人不得拒绝。
在一般情况下,持票人可以书面通知他的前手债务人,前手债务人通失再前手,这是按照背书转让的顺序向前追索;持票人也可以书画分别通知/债务人,各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都对持票人负有偿付票款的责任。
3.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包括计扣赔偿金或赔款、罚息、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行政处罚包括普告、通报批评、停止使用有关结算方式、停止办理部分直至全部结算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等。上列处罚既可单独处罚,亦可合并处罚。具体来说:
(1)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2)存款人签发空头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 2005]114号文)规定的内容执行(参见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
(3)收款单位对同一付款单位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银行应暂停其向该付款单位办理托收;付款单位违反规定无理拒付,对其处以2 000元至5 000元的罚款,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4)付款单位到期无款支付,逾期不退回托收承付有关单证的,按照应付的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其同外办理结算业务。付款人对托收承付逾期付款的,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扣赔偿金等。
(5)银行卡的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银行卡及其账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 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
(6)银行卡的持卡人将单位的现金存入单位卡账户或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卡所属单位及个人卡持卡人处以1 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
(二)银行办理结算的责任
银行办理结算违反规定,除银行承担有关责任外,还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银行的责任
(1)工作差错责任。银行因工作差错,延压、误投结算凭证,误划、错解结算款项,延长结算时间,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的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因错付发生冒领造成资金损失的,负责资金赔偿。
(2)违反结算规定责任。这类责任包括:
①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延压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
②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结算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普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③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忖退票和有款不扣、拖延付款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的,除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替付款单位承担赔偿金外,还要对其处以2 000元至5 000元的罚款。
④银行签发空头银行汇票、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要追回垫付资金,并按垫付的金额对其处以每天1‰的罚款。
⑤银行采用欺骗手段,向外签发未办汇款的回单、帮助客户骗取银行承兑汇票或套取银行贴现资金的,对其处以5 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⑥银行未按规定通过人民银行办理大额转汇、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或将大额汇划款项和银行汇票化整为零的,对其处以每笔2 000元至5 000元的罚款。
⑦银行签发50万元以上的银行汇票,未及时向人民银行移存资金的,按延误天数和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的罚款;3次以上未及时移存资金的,对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应停止其向外签发银行汇票。汇票解讫划回签发地人民银行后,签发行仍未移存资金的,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的罚款。
⑧银行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的,要限期纠正,并对其处以5 000元至l万元的罚款。
⑨银行结算管理混乱,经常发生违规违纪问题,人民银行要对其发出普告,限期纠正。不顾普告,拒不纠正或屡查屡犯的,要在全辖或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直至暂停其办理部分或全部结算业务。
⑩银行卡的发卡银行未按规定时间将止付名单发至特约单位酌,应当由其承担因此造成的资金损失。、
银行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发行银行卡或帮助持卡人将其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存款或其他款项转入单位卡账户,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的或违反规定帮助持卡人提取现金的或违反规定计息收费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即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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