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六章企业破产法第八节和解制度精选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八节 和解制度
一、和解的特征与一般程序
(一)和解的概念与特征
和解是预防债务人破产的法律制度之一。在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可以攒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由债权人会议表决,如能获得通过,再经人民法侉裁定认可后生效执行,可以避免被宜告破产。因和解程序只能在债务人发生破,原因后才能提出申请,挽救企业的时机较晚,且不能约束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所以其挽救债务人的强制性效果明显不如重整程序,但是;具有简单易行、成本低廉、时间快等优势。《企业破产法》在设置重整程序后为给当事人提供更多的避免破产的方式与机会,仍在立法中设置了和解制度。
(二)和解程序
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这是与破产清算申请和重整申请还可由权人等其他主体提出有所不同的。债务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申请和的原因是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受理其申请,裁定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程序对就债务人事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无约束力,该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担保物行使权利。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此事项无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和解协议的效力
(一)和解协议对债务人与和解债权人的效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物权担保债权的人。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所以,在和解程序中,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债务人向债权人会议提交和解协议草案表决之前未补报债权的,不得再补充申报债权,以免打乱和解协议中的债权调整、清偿方案,影响和解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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