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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审计精选讲义第四章(3)

发表时间:2012/6/1 14:04:4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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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第四章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精选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

一、质量控制制度的目的和要素

(一)质量控制制度的目的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制定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业务质量。质量控制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提出合理保证: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的规定;

2.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二)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针对下列七项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

程序:

1.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2.职业道德规范;

3.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4.人力资源;

5.业务执行;

6.业务工作底稿;

7.监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在记录和传达时,.应清楚地描述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其拟实现的目标,包括用适当信息指明每个人都负有各自的质量责任,并被期望遵守这些政策和程序。

二、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一)对主任会计师的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重视质量的文化氛围,为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设定了较好的基调,将对制定和实施质量控制制度产生广泛和积极的影响。明确质量控制制度的最终责任人,也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起着决定作用。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在审计实务中,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建立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质量控制部门,以具体落实各项质量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的实施,一部分可能由专职的质量控制人员执行,一部分可能是由业务人员或职能部门的人员执行。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在制度上保证了质量控制制度的地位和执行力。

(二)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

会计师事务所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就是要在会计师事务所内形成和传播质量至上的内部文化。内部质量文化能否形成,有赖于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的努力。

为此,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及其做出的示范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文化有重大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强调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以及下列要求:

1.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工作;

2.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的行动示范,在某种程度上比控制制度更有影响力。采取的途径通常有培训、研讨会、谈话、发表文章等,通过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可以起到强化质量文化的效果。

(三)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

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应当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通过下列措施实现质量控制的目标:

1.合理确定管理责任,以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2.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工薪及晋升的政策和程序;

3.投入足够的资源制定和执行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形成相关文件记录。

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必须首先认识到,其经营策略应当满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所有业务都要保证质量这一前提条件。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员工设计的有关业绩评价、工薪及晋升(包括激励制度)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表明会计师事务所最重视的是质量,以形成正确的行为导向。制定和执行质量控制政策及程序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投入足够的资源制定(包括修订)和执行质量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形成相关文件记录,这对于实现质量控制目标也有着直接的重大影响。

(四)委派质量控制制度运作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为保证质量控制制度的具体运作效果,主任会计师必须委派适当的人员并授予其必要的权限,以帮助主任会计师正确履行其职责。

为此,受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委派承担质量控制制度运作责任的人员,应当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能力以及必要的权限以履行其责任。

要求承担质量控制制度运作责任的人员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能力,是为了使其能够识别和了解质量控制问题;要求具有必要的权限,是为了保证其能够实施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三、职业道德规范

(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执行任何类型的业务,都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所要求的诚信、独立、客观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这里所说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仅包括遵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如诚信、独立、客观、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保密、职业行为等,还包括遵守有关职业道德的具体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如不能合理保证职业道德规范得到遵守,就无法保证业务质量。值得说明的是,执行鉴证业务还应当遵守独立性要求。

(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强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性,并通过必要的途径予以强化。这些途径有:

1.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的示范。领导层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内形成重视职业道德规范的氛围,并将相关政策和程序传达给会计师事务所员工。例如,领导层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和记录等,在专业发展会议上或在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以及业务执行过程中,强调诚信、独立、客观等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2.教育和培训。会计师事务所应向所有人员提供适用的专业文献和法律文献,并希望他们熟悉这些文献。会计师事务所还应要求所有人员定期接受职业道德培训,这种培训既可涵盖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职业道德规范的政策和程序,也可涵盖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中有关职业道德的要求。

3.监控。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定期检查,监督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职业道德规范的政策和程序设计是否合理,运行是否有效,并采取适当行动,改进其设计和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4.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处理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政策和程序,指出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后果,并据此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个人及时进行处理。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为每位员工建立职业道德档案,记录个人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及其处理结果。

(三)满足独立性要求

1.总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包括雇用的专家和其他需要满足独立性要求的人员,保持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独立性。

2.具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不同层级人员之间相互沟通信息有着重要的作用。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

(1)项目负责人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与客户委托业务相关的信息,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评价这些信息对保持独立性的总体影响。

(2)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及时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以便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适当行动。

(3)会计师事务所收集相关信息,并向适当人员传达。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编制并保留禁止本所人员与之有商业关系的客户清单,并将清单信息传达给相关人员,以便其评价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将清单的任何变更及时告知会计师事务所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重视及时向适当人员传达收集的相关信息,以帮助其满足独立性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能够获知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并采取适当行动予以解决。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要求:

(1)所有应当保持独立性的人员,将注意到的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立即告知会计师事务所;

(2)会计师事务所将已识别的违反这些政策和程序的情况,立即传达给需要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处理这些情况的项目负责人,以及需要采取适当行动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其他相关人员和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

(3)项目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及需要保持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在必要时,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告知他们为解决有关问题所采取的行动,以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决定是否应当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会计师事务所一旦获知违反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情况,应当立即将相关信息告知有关项目负责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适当人员,如认为必要,还应当立即告知会计师事务所雇用的专家和关联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以便他们采取适当的行动。

3.获取书面确认函。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当有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执行部分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考虑向其获取有关独立性的书面确认函。

书面确认函既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电子形式的。通过获取确认函以及针对违反独立性的信息采取适当的行动,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表明-,其强调保持独立性的重要性,并使保持独立性的问题清楚地展示在会计师事务所人员面前。

4.防范关系密切的威胁。长期由同一个高级人员执行某项鉴证业务可能造成的亲密关系对独立性会产生威胁,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下列政策和程序,以防范同一高级人员由于长期执行某一客户的鉴证业务可能对独立性造成的威胁:

(l)建立适当的标准,以便确定是否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将由于关系密切造成的威胁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2)对所有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

会计师事务所在建立适当的标准时,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1)鉴证业务的性质,包括涉及公众利益的范围;

(2)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该项鉴证业务的服务年限。

这里的防护措施包括轮换高级人员或要求进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由于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涉及公众利益的范围大,因此,对所有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

四、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一)接受与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总体要求

接受与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是注册会计师开展业务活动的第一个环节,也是防范业务风险的重要环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1.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2.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3.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在接受新客户的业务前,或决定是否保持现有业务或考虑接受现有客户的新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获取上述信息。当识别出问题而又决定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记录问题如何得到解决。

许多事实证明,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一个错误的客户带来的损失,远远高于来源于这个客户的收费。由于客户原因导致的审计失败,使得会计师事务所陷于诉讼和声誉下降等带来的无形损失难以估算和无法弥补。因此,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强在客户承接和保持上的管理,不轻易接受不符合条件的客户。有时,对潜在客户进行充分了解是非常困难的,需要投入时间和精力。在客户承接过程中,需要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以及高度的职业敏感性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安排职位较高的人士执行此类工作。

(二)考虑客户的诚信情况

客户的诚信问题虽然不会必然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但绝大多数的审计问题都来源于不诚信的客户。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客户的诚信,拒绝不诚信的客户,以降低业务风险。

1.考虑的主要事项。针对有关客户的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主要事项:

(1)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关联方及治理层的身份和商业信誉;

(2)客户的经营性质;

(3)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对内部控制环境和会计准则等的态度;

(4)客户是否过分考虑将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

(5)工作范围受到不适当限制的迹象;

(6)客户可能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迹象;

(7)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2.获取相关信息的途径。会计师事务所在评价客户诚信情况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获取与客户诚信相关的信息:

(1)与为客户提供专业会计服务的现任或前任人员进行沟通,并与其讨论。这种沟通包括询问是否存在与客户意见不一致的事项及该事项的性质,客户是否有人为地、错误地影响注册会计师出具恰当的报告的情形及其证据等。

(2)向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人员、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和客户的同行等第三方询问。询问可以涵盖客户管理层对于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的态度。

(3)从相关数据库中搜索客户的背景信息。例如,通过客户的年报、中期财务报表、向监管机构提交的报告等,获取相关信息。

如果通过上述途径无法充分获取与客户相关的信息,或这些信息可能显示客户不够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估其对业务风险的影响。如认为必要,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考虑利用调查机构对客户的经营情况、管理人员及其他有问题的人员进行背景检查,并评价获取的与客户诚信相关的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诚信的了解程度,通常将随着与该客户关系的持续发展而增加。

(三)考虑是否具备执行业务的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新业务前,还必须评价自身的执业能力,不得承接不能胜任和无法完成的业务。对自身的执业能力了解非常重要,但是比较困难的是对客户所需要资源进行准确估计。另外,在资源不足的情况下,不接受新的客户更为关键。

因此,在确定是否具有接受新业务所需的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事项,以评价新业务的特定要求和所有相关级别的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

1. 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熟悉相关行业或业务对象;

2.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具有执行类似业务的经验,或是否具备有效获取必要技能和知识的能力;

3.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4.在需要时,是否能够得到专家的帮助;

5.如果需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否具备(或者能够聘请到)符合标准和资格要求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6.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能够在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内完成业务。

如果决定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客户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理解,并形成书面业务约定书,将对业务的性质、范围和局限性产生误解的风险降至最低。

(四)考虑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在确定是否接受新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考虑接受该业务是否会导致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如果识别出潜在的利益冲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接受该业务是否适当。

(五)考虑其他事项的影响

1.考虑本期或以前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的影响。在确定是否保持客户关系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在本期或以前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保持客户关系可能造成的影响。

这就意味着,如果在本期或以前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客户守法经营意识淡薄或内部控制环境恶劣,或者对业务范围施加重大限制,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业务执行的情形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其对保持客户关系可能造成的影响。必要时,可以考虑终止该客户关系。

2.考虑接受业务后获知重要信息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业务后可能获知了某项信息,而该信息若在接受业务前获知,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拒绝该项业务。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审计精选讲义第二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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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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