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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辅导讲义第四章(7)

发表时间:2012/1/12 15:12: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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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辅导讲义第四章(7)

第七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一、公司合并

(一)公司合井的形式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不同于公司并购,公司并购是指一切涉及公司控制权转移和合并的行为,既包括公司合并,也包括资产收购、股权转让等方式。

公司合并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吸收合并,即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是新设合并,即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在实践中,吸收合并方式较为普遍,这里就吸收合并的几种类型作一说明。

1.以现金购买资产方式的吸收合并。这是指吸收公司以现金购买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债权债务,被吸收公司获得吸收公司支付的现金,被吸收公司股东依据各自的股权分配现金后,被吸收公司解散。

2.以股权购买资产方式的吸收合并。这是指吸收公司以自身的股权购买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债权债务,被吸收公司的股东分配被吸收公司持有的吸收公司的股权,从而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被吸收公司解散。

3.以现金购买股权方式的吸收合并。这是指吸收公司以现金购买被吸收公司股东持有的全部股权,吸收公司成为被吸收公司的唯一股东,随后解散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债权债务,由暖收公司承接。

4.以股权购买股权方式的吸收合并。这是指吸收公司以自身股权换取被吸收公股东持有的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股权,被吸收公司股东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吸收公司成为被吸收公司的唯一股东,随后解算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债权债务,由吸收公司承接。

(二)公司合并的程序

1.签订合并协议。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2)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名称、住所;(3)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处理办法;(4)合并各方的资产状况及其处理办法;(5)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因合并而增资所发行的股份总额、种类和数量;(6)合并各方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作出合并决议。公司在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后,应当就公司合并的有关事项作出合并决议。

4.通知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依法进行登记。公司合并后,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设立登记。

(三)公司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努的承接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于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企业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有关债权债务的承接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也适用公司合并。根据该规定的有关规定,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合并方或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但是,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合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合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间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合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合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合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合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分立

(一)公司分立的形式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直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派生分立,即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二是新设分立,即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

公司分立不同于资产转让。资产转让本质是一种买卖行为,转让资产的公司的资产总额不发生变化,股东地位也不受影响。公司分立则会导致公司的人格发生变化、新的公司产生,在派生分立情形下,尽管公司将部分资产分离出去,但是,一旦该资产分离出去之后,原公司的资产会减少。这也是与转投资的不同。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试辅导资料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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