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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一章(3)

发表时间:2012/5/22 13:26: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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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第三节代理制度精选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三节 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基本理论

(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亦称本人)和第三人(亦称相对人)。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是由代理人替自己实施法律行为,但自己承担法律后果的人;第三人是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代理制度使得个人可以在有限的时间、条件下,通过别人从事民事活动而获得法律效果,扩大了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范围和可能性;代理制度还弥补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直从事民事活动的不足,使得他们可以通过代理制度参加民事活动,充分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

代理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因此代理行为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合同、履行债务等。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1)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诉讼行为;(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后面两种实际上属于准民事法律行为,因为这些行为均包含意思表示要素。

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的法律效果并非归属于行为人自身,.而是由被代理人承受。故法律要求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法通》只承认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而不包括以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但是,《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承认了隐名代理制度。有关具体内容请参见合同法律制度部分的内容。

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应独立思考、自主作出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包括代理人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包括受领第三人的意思表示。

代理人从事代理时还必须拥有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人能够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并使该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资格。具体包括有代理权和在代理权限内为法律行为两个方面。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在代理活动中,代理人不因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取得任何个人利益,由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自应由被代理人本人承受。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试辅导资料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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