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拆迁补偿与安置。
(1)拆迁补偿与安置方式。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入与被拆迁入应按上述同样方法,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2)各类房屋的拆迁规定。对各类房屋的拆迁补偿规定如下:
①非公益事业房屋。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②公益事业房屋。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入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③租赁房屋。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入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④产权不明房屋。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⑤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五)民用建筑节能规定
1、新建建筑节能。
2、既有建筑节能
3、建筑节能系统运行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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