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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一般不需要公示即可取得,但是,非依法律行为而享有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在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占有是对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一般而言,占有是使用和收益权能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
2.使用。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质对物进行利用以满足需要。所有权人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授权他人使用。
3.收益。收益是指使用物以及基于该物收取孳息。
4.处分。处分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包括法律处分和事实处分。
例题: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下列选项中属于收益权的是()。
A.出租房屋
B.修理房屋
C.抵押房屋
D.出售房屋
答案:A
(三)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1)先占。
(2)劳动生产、收益。
(3)征收。
(4)善意取得。
| 善意取得的条件 |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 后 果 | 受让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
|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
(5)添附。
(6)没收。
(7)拾得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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