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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辅导讲义(39)

发表时间:2011/7/29 9:42:5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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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的变更有协议变更和依法变更两种。

(1)协议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原合同的内容所做的修改。

(2)依法变更是指当出现某些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

2.在合同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就推定为合同未变更,当事人仍应当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合同的转让

1.合同权利的转让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合同义务的转让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例题:对于合同债务的转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部分转移的,不必经债权人同意

B.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C.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包括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从债务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转让时可以不办理该手续

答案:B

3.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1)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上述有关债权人和债务人转让的有关规定。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三、合同的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的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还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合同法》还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商品房买卖为3个月)内仍未履行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债务的抵销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2)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3)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4.标的物的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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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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