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熟悉)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1.拆迁管理。
(1)申请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需要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2)实施拆迁。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入,不得接受拆迁委托。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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