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4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复习精讲8

发表时间:2014/6/11 13:57:5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行为有效

(对比:出质——无效)

2.合伙企业的债务(口诀:先企业后个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清偿顺序:先企业后个人。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注意】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或部分清偿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向丁借款15万元,甲、乙、丙之间约定,如果到期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该借款,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5万元。借款到期时,该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向丁清偿。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丁只能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5万元

B.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偿还15万元

C.乙仅负有向丁偿还5万元的义务

D.丁可以根据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要求甲偿还10万元,乙偿还3万元,丙偿还2万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3.合伙人(个人)的债务——两不得,两可以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全部财产份额),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例题·单选题】张A、张B、张C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张A欠李A人民币10万元(该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无力偿还。同时,李A尚欠该普通合伙企业的货款10万元,那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李A可以采取( )措施来保障自己的债权实现。

A.主张以其对张A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货款

B.代位行使张A在该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

C.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A在该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D.直接变卖张A在该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予以清偿

『正确答案』C

(五)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口诀:入伙前后都承担,退伙只对前承担)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链接】退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6页,当前第3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