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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法的法人、代理和诉讼时效制度
一、法人制度
(一)法人的概念和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必要的经费来源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法人的种类
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重要考点)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例题:(综合题)试述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答案]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其能以自己独立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以实现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产生于其成立之时,消灭于其终止之时。但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状况有所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中,不包括享有某些纯属由公民享有的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肖像权的资格。
(2)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根本上说虽然是平等的,但不同法人的具体民事权利能力则有所差别。如企业法人所享有的从事盈利性活动权利的资格,其他几种法人却不具有,企业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也有不同。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剥夺。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点:
(1)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相符,故不同法人之间的民事行为能力彼此有别。
(2)国家依法可对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给予必要限制,如责令企业法人停业整顿,实际即暂时停止了企业法人享有民事行为能力,但这并不禁止其从事必要的收支活动,除非法人资格消灭,其民事行为能力亦不能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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