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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辅导讲义(6)

发表时间:2011/7/21 18:31:5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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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伙人的出资

(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2)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二)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

1、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构成。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合伙协议有约定 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未约定 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三)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个人)的债务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四)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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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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