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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和特征
二、汇票的种类
三、汇票的主票据行为
汇票的出票
1.出票的效力表现在: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汇票付款人负有代出票人付款的义务,收款人则取得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汇票上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有:(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以上事项必须依法记载,缺少任何一项将导致汇票无效。
3.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即记载则发生法律效力,不记载也不影响汇票效力的事项,如:出票地、付款地、付款日期等事项。
四、汇票的从票据行为
(一)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效力包括:
(1)票据权利的移转。即背书成立后,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因背书而转移给被背书人;
(2)票据责任的担保。即背书人因背书而对其后手负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票据权利证明。指票据权利的有效移转,可以用背书连续的形式予以证明。
2.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3.背书可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 转让背书 | 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为的背书 | (1)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签章并且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的背书;(2)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仅签章但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我国《票据法》只允许记名背书;(3)无担保背书。是指背书人作成背书时记载不负任何担保责任的背书;(4)禁转背书。是指背书人在作成背书时,记载禁止票据再次背书转让的背书。 |
| 非转让背书 | 以转让票据权利以外的目的而为的背书 | (1)委任背书。是指背书人授权由被背书人代理自己行使票据权利(通常为代背书人取款)的背书;(2)设质背书。是指背书人以票据权利为被背书人设定质权而作成的背书。 |
(二)汇票的承兑
1.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的第4日为承兑日期。
2.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1)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
应当提示承兑的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例题:关于汇票的承兑,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B.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C.见票即付的汇票,应当自出票日起3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D.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的第4日为承兑日期
答案:C
(三)汇票的保证
1.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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