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基本原则
主要有:
1.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性原则。
2.税收公平主义,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也称公众信任原则,认为税收征纳双方的关系就其主流来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性的。
4.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税法适用原则
主要包括:
1.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优位原则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其含义为: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适用这一原则,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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