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政策及适用范围
1.免税并退税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4)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跨境应税行为。
2.免税不退税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①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②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③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不免不退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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