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税法的基本原则
1. 法律优位原则
(1)含义:
①效力:法律>法规>规章
②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高的税法高于效力低的税法。
(2)解释:
①作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
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1)含义: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只能沿用旧法
例如:营改增纳税人2016.5.1之前业务
3.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1)含义: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提示】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
例如:自2019.4.1起,增值税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9%
4.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1)含义: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2)解释: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打破了效力等级限制)
5.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1)含义: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2)解释:实体性权利义务以其发生的时间为准;而程序性问题(如税务行政处罚等)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6.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1)含义: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优于实体,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2)解释:有争议的税款应先完税再复议或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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