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
一、概念
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影响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要点:
(1)制定主体必须是税务机关;
(2)必须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作出;
(3)必须影响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4)必须是在本辖区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与税务规章的区别
(1)制定程序上的区别;
(2)设定权的区别;
(3)效力上的区别;
(4)发布形式上的区别;
三、特征
(1)属于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
(2)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
(3)不具有可诉性;
(4)具有向后发生效力的特征;
四、权限范围
1、设定权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涉及的“禁区”,具体是指: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2、制定权
(1)县税务机关必须取得法律、法规、规章或总局、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文件的明确授权,方可制定税收规范文件;
(2)县以下(不含本级)税务机关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五、制定规则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制定机关不得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予本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
制定程序: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形式发布;未以公告形式发布的,不得作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
备案审查: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备案审查,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省以下税务机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备案。
文件清理:文件清理采取日常清理和集中清理相结合的方法。
【小结】
法的形式 | 制定机关 | 税法的形式 | 举例 | |
宪法 | 全国人大 | —— | —— | |
法律 |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 人大及其常委会——非基本法律 | 税收法律 | 人大:两个所得税法 常委会:征管法、车船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环保税法 | |
法规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税收法规 | 《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
地方性法规 |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 |||
规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 | 税收规章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地方政府规章 | 地方人民政府 | |||
税收规范性文件 |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 多数属于 行政解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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