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税务资格考试《涉税实务》辅导:税务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2021/2/19 17:50:4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是专职从事税务服务的工作机构。

1.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50%;

(2)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3)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4)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2.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1)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2)税务师事务所准予行政登记的,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不予行政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3)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相应材料。

(4)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将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职业资格人员等有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经调查确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税务师事务所成立后,还需在首次开展业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对于机构和人员情况发生变化的,也需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需要注意的是,此行为与行政登记不是同一事项,报送机关也不相同。

3.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2)原《登记证书》;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换发《登记证书》,并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4.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应当办理终止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相应材料;

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未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的,省税务机关公告宣布行政登记失效;

终止情形属实的,予以终止行政登记。省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税务师考试

        [考霸通关班]

        4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资料

        480

        了解课程

        896人正在学习

      • 税务师考试

        [考霸精品班]

        2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资料

        380

        了解课程

        496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