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一、税收实体法——重点是实体法要素
(一)纳税义务人
1.比较:纳税人与负税人
2.代扣、代收、代征代缴义务人
(二)课税对象
1.含义: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依据,解决对什么征税。
2.重要作用: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
3.与课税对象相关的概念
(1)计税依据(税基):税法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2)税源:税款的最终来源,税收负担的归宿,其大小表明纳税人负担能力。
(3)税目
含义: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
作用:明确征税范围;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税目税率同步考虑—税目税率表,如:消费税、资源税)
分类:列举税目(如:消费税中“小汽车”)和概括税目(如:消费税中“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三)税率——代表课税的深度
超额累进税率
其他形式的税率
(四)减税、免税
1.减免税的基本形式
2.减免税的具体分类
法定减免:由各种税的基本法规定,具有长期的适用性
临时减免:又称为“困难减免”,主要是照顾纳税人某些特殊的暂时的困难,具有临时性的特点
特定减免:分为无期限和有期限两种,大多有期限
3.税收附加与税收加成
税收附加:也称地方附加,税收附加的计算方法是以正税税款为依据,按规定的附加率计算附加额
税收加成:是根据规定税率计税后,再以应纳税额为依据加征一定成数的税额,一成相当于加征应纳税额的10%,十成相当于加征应纳税额的100%
(五)纳税环节
(六)纳税期限
(2)按次纳税,如耕地占用税;
(3)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税收程序法
作用(4项):保障实体法实施;规范和控制行政权行使;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效率
主要制度(多选题)5项:表份、回避、职能分离、听证、时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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