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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点
第六章 资源税
(略)资源税的特点和原则(P254)
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2.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二、征税范围
(一)原油
原油系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
天然气系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三)煤炭
煤炭系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
(六)固体盐
(七)液体盐
特殊: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和岩金矿中,只有伴采矿要交资源税。
三、课税数量
1.各种应税产品,凡直接对外销售的,均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各种应税产品,凡自产自用的,均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矿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四、应纳税额计算
1.数量为初级产品
2.缴资源税的矿产品需纳增值税的,增值税应按价格×17%,天然气为13%。
3.资源税中盐有扣税
五、时间和地点(P261)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3.地点:一般向开采或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与教材"第五节三、代扣代缴"结合理解)
六、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新增)
1.应纳税额=原油、天然气销售额×税率(5%)
2.税收优惠(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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