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会计从业课程 全面的了解会计从业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 2011年会计从业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11.对违反会计法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做出处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
12.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3.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14.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在属于会计岗位
15.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16.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17.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时,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1)一般人员办理会计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18.<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1)行政责任(2)刑事责任
19.根据<会计法>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会计行为:(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4)以未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7)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20.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给予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对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1)恢复其名誉(2)恢复原有的职位\级别
22.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要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本单位的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经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时要有单位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涉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机构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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