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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知识: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举例

发表时间:2014/4/4 17: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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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知识: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举例
  常见的“软条款”举例
  最常见的“软条款”就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上所列的条款,规定客检证需由客户派员检验,根据进口地或进口商的标准,并以各种方式的认可,始能生效。客户提供检验证书,原本是为了防止出口商提供的商品质量不符合同的要求,但是,有的开证人却使这些条款演变为进口商可以根据市场变化、自身资金的余缺、价格的起落随意拒收货物,强行压价,并使“单证相符”的主动权掌握在进口商手中,而违背了信用证业务的本意,即信用证各方所处理的是单证而非货物的初衷。
  “软条款”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时可能在单据上“做手脚”。例如,有一个信用证规定运输条款要求“海陆联运”,但是在提单条款上却要求出具“海运提单”,两者相互矛盾,使得受益人莫衷一是。还有这样一个例子,开证行在信用证在提单条款栏目,没有规定“被通知人”的名称,只是打明“被通知人”名称将以信用证修改的形式另行通知(NOTIFY PARTY WILL BE ADVISED LATER BY LC AMENDMENT)。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不断与开证申请人联系要求提供被通知人名称,但是开证人一直不予答复。通知行也同时与开证行联系,对方均以开证人无答复为由,拒绝提供被通知人。由于装期迫近,受益人只得装船出运,提单的被通知人栏目做成空白,向银行交单议付。之后,开证行以修改书没有发出及提单未打被通知人为由拒付。
  为了避免“软条款”给外贸企业带来损失,因此企业在收到信用证后,一定要与合同仔细核对,如发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时,应立即要求申请人修改信用证。严格的审证是保障安全收汇的基本条件之一。在实务中,现在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以为信用证交易有银行的付款保证,而忽视了“审证”这道关口。等到货物出运,公司交单时才发现信用证中存在着不能接受或者根本做不到的条款,可是为时已晚。只好在银行议付时“担保”出单。此种情况所蒙受的意外损失案例不在少数。
  因此,对于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银行中审证中一定要严格把关,逐一批注,提请公司洽商客户修改。但是也有银行从业人员经验不多,或者工作繁忙而疏忽了。那么外贸企业在审证中亦要特加在意。也有一些外贸企业对于银行审证的批注不太重视,因而实务中,相当多的“软条款”没有得到及时的修改,等到收汇时出了问题,再来找银行商量解决办法,造成了周折和费用的增加。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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