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单
航空运单(AIRWAY BILL简称AWB)是航空运输公司及其代理人(即承运人签发给发货人表示已收妥货物并接受托运的货物收据,航空运单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但它不是物权权凭证,既不能背书转让(运单右上方即有“NON NEGOTIABLE”字样),也不能凭以提货。
航空运输货物托运要先填写 “国际货物托运书”,连同出口明细表、发票、装箱单及海关发票、商检需要的单证,办妥报关手续;当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凭航空公司的到货通知及有关证明即可提取货物并在货单上签收。
(此处显示一份空运单)
航空运单的内容及缮制
⑴ 航空运单编号(AIRWAY BILL NUMBER),航空运单最上方的编号由航空公司填写。编号前三位一般是各国航空公司的代号,如中国民航的代号为999,日本航空公司的代号为131等。
⑵承运人(CARRIER),即航空公司。UCP500第27条规定,若信用证要求空运单据,银行将接受表面标明承运人名称的单据。
⑶发货人名称及地址(SHIPPER’S NAME AND ADDRESS),发货人名称及地址,信用证结算方式一般填写受益人名称;托收结算方式一般填写合同卖方的名称地址。如信用证另有规定则按信用证要求填写。
⑷发货人账号(SHIPPER’S ACCOUNT NUMBER),一般可以不填。
⑸收货人名称及地址(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此栏在托收结算中一般填写合同中的买方。信用证结算方式,有的是以买方为收货人,有的以开证行为收货人,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填写。
⑹收货人账号(CONSIGNEE’S ACCOUNT NUMBER),一般可不填。
⑺签发运单的承运人的代理人名称及城市(ISSUING CARRIER’S AGENT NAME AND CITY),本栏若运单由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时,可填写实际代理人名称及城市名。如果运单直接由承运人本人签发,此栏则可空白不填。
⑻代理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代号(AGENT’S IATA CODE),一般可不填(IATA系“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的缩写)。
⑼代理人账号(ACCOOUNT NUMBER),可填写代理人账号,供承运人结算时使用。一般不填。
⑽起飞机场和指定航线(AIRPORT OF DEPARTURE AND REQUESTED ROUTING),一般仅填写起航机场名称即可。
⑾会计事项(ACCOUNTING INFORMATION),指与费用结算的有关事项。如运费预付、到付或发货人结算使用信用卡号、账号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⑿转运机场/首程船/路线及目的地(TO/BY FIRST CARRIER/ROUTING AND DESTINATION),货物运输途中需转运时按实际情况填写。
⒀目的地机场(AIRPORT OF DESTINATION),即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地机场。
⒁航班/日期(仅供承运人使用)(FLIGHT/DATE FOR CARRIER’S USE ONLY)
即飞机航班号及其实际起飞日期。但本栏所填内容只能供承运人使用,因而该起飞日期不能视为货物的装运日期(一般以航空运单的签发日期作为装运日期)。UCP500第27条规定,就本条款而言,在空运单据的方格内(注有“仅供承运人使用”或类似意义的词语)所表示的有关航班和起飞日期的信息,将不视为发运日期的专项批注”。
⒂货币及费用代码(CURRENCY AND CHGS CODE)
货币及费用代码即支付费用使用的货币的货币国际标准电码表示,如USD、HKD等,费用代码可以不填。
⒃运费/声报价值及其他费用(WT/VAL AND OTHER)
“声报价值费”(VALUATION CHARGE),是指下列第17栏向承运人声报了价值时,必须与运费一起交付声报价值费。若该栏费用是预付,则在“PPD”(PREPAID)栏下的 “X”。若是待付,则在“COLLECT”栏下打“X”。此栏应注意与第11栏保持一致。
⒄运费申报价值(DECLARED VALUE FOR CARRIAGE)
填写托运货物总价值,一般可按发票额填列,如不愿申报,则填“NVD”(NO VALUE DECLARED),即无申报价值。
⒅海关申报价值(DECLARED VALUE FOR CUSTOMS)
此栏所填价值是提供给海关的征税依据。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商业发票作为征税时,本栏可空白不填或填“AS PER INVOICE”,如果货物系样品等数量少且无商业价值,可填“NCV”(NO COMMERCIAL 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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