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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辅导:保险基本原则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发表时间:2014/4/4 17: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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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辅导:保险基本原则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物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物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当保险标的物安全到达时,被保险人受益,当保险标的物遭受损毁或灭失时,被保险人就受到经济损失,或者负有经济责任。

  国际货运保险同其他保险一样,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但国际货运保险又不像有的保险(像人身保险)那样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便具有保险利益,它仅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在实际业务中,保险人可以视被保险人具有预期的保险利益而允许给予承保。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要求:(1)重要事实的申报,(2)保证。

  重要事实的申报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自己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物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判断是否同意承保或者决定承保的条件。保证是指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中所做的保证要做或不做某种事情,保证某种事情的存在或不存在,或保证履行某一条件。

  3,补偿原则

  保险的补偿原则又称损害赔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物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但有三个标准:(1)赔偿金既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也不能超过实际损失;(2)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3)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的利益。

  4,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物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负赔偿责任,而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物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工作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时,用来确定标的物的受损能否获得赔偿的一项重要依据。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包括与海上运输相连接的两端陆运),可能遇到各种风险,造成货物的各种损失。保险人是按照不同的险别所规定的风险、损失和费用来承担赔偿责任的。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主要承保两类风险:一类是海上风险;另一类是外来风险。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由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的义务,索赔期限共五个部分组成。其中“责任范围”分为基本险别(又称主险)和附加险两种类别。

  (一)保险人承保的风险

  1.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Perils of Sea)又称海难。它并不包括海上的一切危险,它所包括的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是指由于自然界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现象。如暴风雨、海啸、火山爆发等。

  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是指由于意想不到的,或者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事故,如搁浅、触礁、碰撞、沉没、流冰、火灾、爆炸、船舶失踪等。

  2.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Ex~aneousRisks)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损失。这里所谓的外来原因,并非必然发生的,而是指由于外部因素造成的。这类风险主要有:偷窃、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玷污、渗漏、短量、钩损、锈损等。

  此外,还有一些由于特殊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例如,战争、罢工、交货不到、进口国拒绝进口等。

  (二)保险人承保的损失

  海运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称为海损(Average)。根据各国海运保险业务的习惯,海损也包括与海运连接的陆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海损按照损失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按照损失的性质,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TotalLoss)简称全损(T。L.),指运输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全部损失。全损又分为实际全损(ActualTotalLoss:)和推定全损(ConstrucfveTotalLoss)两种。前者是指保险货物完全灭失,或者完全丧失商业价值,失去原有用途(如:食品变质),或者因丧失无法挽回,如船舶失踪或船舶被海盗劫持。后者是指被保险货物受损后,虽未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但花在施救、修理、收回和运到目的地的费用总和估计超过原货物在目的地的价值。

  被保险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按部分损失赔偿,也可以要求按全损赔偿。如果要求按全损赔偿,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NoticeofAbandon?ment)。所谓委付,就是被保险人表示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赔偿的一种行为。委付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后方能生效,但是保险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部分损失(Paai~Loss),是指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在保险业务中,部分损失又因其性质不同,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2.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简称C.A.),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的损失或者支出的额外费用。例如,船在海上航行遇到暴风雨,船身发生倾斜有翻船危险,为了解除这一危险,船长下令将部分货物抛人海中,以保持船身平衡,这部分被抛弃的货物,就属于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船方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必须确定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2)船方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危险、有意的和合理的;

  (3)所作的牺牲是特殊的,支出是额外的;

  (4)所作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必须是有效果的。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由受益的船方、货方或付运费方按最后获救价值的多少共同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叫共同海损的分摊(C.A.Contribution)。

  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是指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造成的不能列入共同损失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是意外发生的,损失的仅指保险标的物本身的毁损,并不包括由此而引起的费用。单独海损一定是部分损失。单独海损不涉及其他各方利益,由受损者单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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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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