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3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包装条款

发表时间:2014/4/4 17: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2013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包装条款
  包装条款(Packing Clause)
  商品包装是商品生产的继续,凡需要包装的商品,只有通过包装,才算完成生产过程,商品才能进入流通领域和消费领域,才能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这是因为,包装是保护商品在流通过程中质量完好和数量完整的重要措施,有些商品甚至根本离不开包装,它与包装成为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经过适当包装的商品,不仅便于运输、装卸、搬运、储存、保管、清点、陈列和携带,而且不易丢失或被盗,为各方面提供了便利。
  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许多国家都把改进包装作为加强对外竞销的重要手段之一。因为,良好的包装,不仅可以保护商品,而且还能宣传美化商品,提高商品身价,吸引顾客,扩大销路,增加售价,并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口国家的科技、文化艺术水平。
  根据包装在流通过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为运输包装(即外包装)和销售包装(即内包装)两种类型。前者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和防止出现货损货差,后者除起保护商品的作用外,还具有促销的功能。
  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 )是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品牌的包装,也就是说,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和出口厂商的标记。中性包装包括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两种,前者,是指包装上既无生产国别和厂商名称,又无商标、品牌;后者,是指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但无生产国别和厂商名称。
  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等),它是出口国家厂商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
  定牌是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这种做法叫定牌生产。
  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超级市场、大百货公司和专业商店,对其经营出售的商品,都要在商品上或包装上标有本商店使用的商标或品牌,以扩大本店知名度和显示该商品的身价。许多国家的出口厂商,为了利用买主的经营能力及其商业信誉和品牌声誉,以提高商品售价和扩大销路,也愿意接受定牌生产。
  包装条款(Packing Clause)主要包括商品包装的方式、材料、包装费用和运输标志等内容。
  运输包装上的标志,按其用途可分为三种:
  1. 运输标志。又称唛头,通常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1)目的地的名称或代号;(2)收、发货人的代号;(3)件号、批号。此外,有的运输标志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证号、体积与重量等内容。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简化国际贸易程序工作组,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货物装卸协调协会的支持下,制定了标准化运输标志向各国推荐使用。该标准化运输标志包括:(1)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2)参考号,如提单号、订单号或发票号;(3)目的地;(4)件号。现列举标准化运输标志实例如下:
  ABC (收货人代号)
  1234 (参考号)
  NEWYORK (目的地)
  1/25 (件数代号)
  2. 指示性标志。是指提示人们在装卸、运输和保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一般都是以简单、醒目的图形和文字在包装上标出。
  3. 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货物包装标志。是指凡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标志上表明用于各种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使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除我国颁布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外,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也规定了一套《国际海运危险品标志》,这套规定已被许多国家采用。有的国家进口危险品时要求在运输包装上标明该组织规定的危险品标志,否则,不准靠岸卸货。因此,在我国进出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上,往往需要标明以上两套危险品标志。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