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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单证员基础知识:跟单信用证基本概念2

发表时间:2014/4/4 17: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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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单证员基础知识:跟单信用证基本概念2
  (三)跟单信用证流程

  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需要经过多道环节,并需办理各种手续。从一般原理来分析,如果进出口人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信用证的支付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最基本的环节。

  1.进口人向当

  地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依照合同填写规定和要求,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请银行(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出口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寄交出口人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统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与出口人。

  4.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

  5.出口人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当地银行(议付行)议付。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出口人。或者进行下一步。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议付行付款给出口人。

  9.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10.申请人付款取得单据。

  跟单信用证当事人

  二、跟单信用证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它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人或实际买主。如由银行自己主动开立信用证,此种信用证可涉及的当事人,则没有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是信用证业务的发起者。

  2.开证银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它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开证行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开证行在各当事人中起到“中枢”作用。

  3.通知银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它是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不承担其它义务。通知银行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4.受益人(Beneficiary)。它是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者实际供货人。

  5. 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它是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并垫付资金的银行。议付银行可以是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由信用证的条款来规定。

  6.付款银行(Paying Bank, Drawee

  Bank)。它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它一般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它指定的另一家银行,根据信用证的条款的规定来决定。

  7、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是指出口国或第三地的某一银行应开证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注条款,表明该行与开证行一样,对收益人所提示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负有付款、承兑的责任。

  8、偿付行(ReimbursingBank),是开证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付款行、承兑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为了方便结算,开证行有时委托另一家有账户关系的银行代其向议付行、付款行或承兑行偿付,偿付行只有在开证行存有足够的款项并受到开证行的偿付指示时才付款。偿付行偿付后再向开证行索偿。偿付行的费用以及利息损失一般由开证行承担。偿付行不受单和审单,因此如事后开证行发现单证不符,只能向索偿行追索而不能向偿付行追索。如果偿付行没有对索偿行履行付款义务,开证行有责任付款。

  L/C业务中的四个基本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和受益人。

  三、跟单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可根据其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特点,分为以下几种:

  (一)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信用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它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而言。前者指海运提单,后者指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等。国际贸易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它是指开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有的信用证要求汇票附有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也属光票信用证。在采用信用证方式预付货款时,通常是用光票信用证。

  思考:与光票汇票和跟单汇票有什么关系?

  (二)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信用证可以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两种:

  1.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它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凡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在信用证中应注明“不可撤销”(Irrevocable)字样,并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

  2.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它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就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凡是可撤销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Revocable)字样,以资识别。这种信用证对出口人极为不利。因此,出口人一般不接受这种信用证。鉴于国际上开立的信用证,绝大部分都是不可撤销的,因此,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规定,如信用证中无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的信用证,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思考:L/C中既没有规定不可撤消或可撤消,应如何确定?

  作为受益人应接受哪一种?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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