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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单证员考试知识点辅导:信用证的审核及修改

发表时间:2014/4/4 17: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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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单证员考试知识点辅导:信用证的审核及修改
 一、信用证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开证银行

  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状况、印鉴、密押是否相符,索汇路线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支付协定,是否要加具保兑或由偿付银行确认偿付。

  (二)信用证的类型

  信用证不论是即期、远期、保兑、可转让、循环或备用的信用证,都应该有“Irrevocable”字样。若信用证没有明示是否可撤销,根据《UCP600》的规定,应理解为不可撤销。当合同规定开出的是保兑信用证或可转让信用证时,应检查信用证内是否有注明“Confirmed”字样或“Transferable” 字样。

  (三)开证人

  开证人一般情况下是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也可能是买方的客户或买方委托的开证人。

  (四)受益人

  受益人应是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审证时应以合同为依据,逐字查核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写错。

  (五) 币制和金额

  原则上来证的币别和币值应与合同的币别和币值相符。

  (六) 有效期、地点

  来证应规定一个有效期,到期地点应在我国国内。根据《UCP600》的规定,若信用证没有规定有效期,视为无效信用证。如来证规定的有效期的最后1天,适逢法定假日或银行例假日,该期限可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七)汇票条款

  若信用证为即期付款,其汇票条款一般为“Credit available by your draft(s) at sight for 100 percent of Invoice value drawn on ...”。

  若信用证为远期付款,要分清是真远期还是假远期,真远期的汇票条款一般为“Available by your draft(s) at 30 days sight drawn on the issuing bank for 100% of Invoice value”。

  (八)分批装运及转运

  根据《UCP600》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

  根据《UCP600》第32条的规定,除非信用证特别授权,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期支款或分期装运,其中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期限支取或发运时,则信用证对该期和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来证规定在某个港口转船,有的指定由某个船公司接转或在某港转装集装箱等,收证后都要核实能否按来证要求办理,避免额外的费用(如ORC、THC)大量增加。

  (九) 装运港和目的港

  来证规定海运的起运港为中国港口(Chinese ports)或当地的港口,甚至规定亚洲口岸(Asian ports)都可以,但不能是一个内陆城市如乌鲁木齐、拉萨或北京等。

  (十) 装运期

  信用证的装运期一般应规定为最迟(Latest)某月某日。

  来证没有规定装运期,根据惯例,可理解为双到期。

  (十一) 货物描述

  来证的品名、货号、规格、包装和合同号码等必须与合同一致。

  来证所列单价和数量应与合同一致。

  (十二) 单据要求

  1.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来证要求出具两份不同买主名称的商业发票时,应要求改证。

  2.装箱单(Packing List)

  来证要求提供中性包装单(Neutral Packing List),只须装箱单上不显示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即可,不必改证。

  3.提单(Bill of Lading, 简称 B/L)

  以FOB交易,提单应注明FREIGHT COLLECT,如来证误开为FREIGHT PREPAID,应要求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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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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