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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单证员基础知识:银行保函的当事人

发表时间:2014/4/4 17: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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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单证员基础知识:银行保函的当事人

  银行保证书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即委托人、保证人和受益人。另外,有时还可以有转递行、保兑行和转开行。
  委托人(Principal),又称申请人,即要求银行开立保函的一方,是与受益人订立合同的执行人和债务人。在投标保函项下为投标人;在出口保函项下为出口商;在进口保函项进口商;在还款保函项下为定金和预付款的收受人。
  保证人(Guarantor),也称担保人,即开立保函的银行,有时也可能是其他金融机构。保证人根据委托人的申请,并在委托人提供一定担保的条件下向受益人开具保函。
  受益人(Beneficiary),即为收到保函并凭以要求银行担保的一方,是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执行人和债权人。
  转递行(Transmitting Bank),即根据开立保证书的银行的要求将保函转递给受益人的银行。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即在保函上加具保兑的银行。受益人可得到双重担保。
  转开行(Reissuing Bank),,即接受保证银行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保函的银行。这种保函发生赔付时,受益人只能向转开行要求赔付。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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