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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讲义:复验的时间与地点

发表时间:2014/4/4 17: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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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讲义:复验的时间与地点
  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
  检验条款主要包括检验权、检验机构与检验证书、检验时间与地点以及检验的方法与标准等内容,现将有关内容分别介绍如下。
  复验的时间与地点
  复验的时间,实际上就是品质数量索赔的期限。买方只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复验,并取得适当的检验证书,其复验的结果才能作为提出索赔的有效依据。如果超过规定的期限复验和提出索赔,卖方就有权拒赔。因此,复验期限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必须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规定。按照某些国家法律的规定,如果合同中对复验时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就表示买方可以在“合理时间”(ReasonableTimne)内进行复验。至于何谓“合理时间”,是一个富有伸缩性的概念,一旦发生争议,须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解释,这往往是对卖方不利的。
  在确定合同的复验期限时,主要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要考虑商品的特性
  不同性质的商品,检验要求不同,复验期限也应有所不同。农副产品和易腐、易变质的商品,复验时间不能订得太长。五金、工矿、化工等产品,如品质较稳定,而且检验标准和要求比较复杂的,复验时间一般可以稍长一些,一般可订为60天至90天左右。某些机电仪产品和成套设备,不仅技术结构复杂,而且往往需要经过安装、试车或投产一段时间之后,才能发现其在品质或性能上的缺陷。因此,对于这类商品除应规定货到目的港后若干天内进行初步检验外,还应规定保证期。如在保证期内发现品质、性能方面有缺陷,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买方可凭适当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2)要考虑港口情况
  目前由于我国港口的装卸能力和国内疏运能力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港口拥挤、压船、压货的现象暂时还难以完全避免。因此,在确定进口商品的复验期限时,必须把港口的装卸、调拨、疏运等因素以及口岸的检验力量通盘加以考虑。安排到货不宜过分集中,复验时间也要相应订得稍长一些,以免超越实际可能,使我方无法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复验,而丧失了对外索赔的权利。
  目前,我国各进出口公司在签订进口合同时,对复验时间的计算有两种办法:一种是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若干天内(如60夭)进行复验;另一种是规定在目的港卸货后若干天内(如60天)进行复验。虽然两者规定的复验期限相同(都是60天),但由于前者是从货到目的港时起算,不包括卸货时间,而后者则从卸货完毕后起算。因此,实际执行结果,两者在时间上可能会有很大差别。根据我国当前港口的实际情况,在确定进口商品的复验时间时,一般以采用后一种方法为妥。
  检验地点也是检验条款的一项主要内容,按照国际贸易的惯例,在F.O.B.,C.F.R.,C.I.F.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以外,检验地点一般部不是在货物的装运地点,而是在到货的目的地。有些资本主义国家的判例还认为,目的地的卸货码头和关栈都不是进行检验的适当地点,而应以买方的营业处所作为适当的检验地点。如果到货的目的地不是港口而是在内地,则检验地点还可以延展到到货的最后目的地。对于这种解释,我们也应加以注意。我们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对检验地点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免引起误解。目前我国各进出口公司在进出口合同中,一般都规定以目的口岸作为买方进行复验的地点。而对有些商品(如机器设备),则规定以最后目的地作为复验地点。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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