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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单证员操作与缮制:信用证的撤销

发表时间:2014/4/15 17: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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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单证员操作与缮制:信用证的撤销

    a.可撤销信用证可以由开证行随时修改或撤销,毋须事先通知受益人。
    b.但开证行必须:
    (1) 对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办理即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在其收到修改或取消通知以前,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所进行的任何付款、承兑或议付,予以偿付。
    (2) 对另一家根据可撤销信用证办理延期付款的银行在其收到修改或取消通知以前,已经接受了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者,予以偿付。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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