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单据简介
运输单据是外贸单证工作中最重要的单据之一,是出口商按规定要求装运货物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一种书面凭证。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承运人出具不同的运输单据,主要有海运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租船提单、邮包收据、航空运单、承运货物收据等。由于在对外贸易中海运所占比重最大,所以海洋运输单据尤其是海运提单使用的也较多,空运单的使用虽然也有其普遍性,但除了收货人必须要求作成记名式收货人之外,其他与海运提单基本相似。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是承运人确认已收到托运人的货物,并已装船或待以装船,而签发给托运人的收据,它由承运人单方面签发,所以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有物权凭证的作用,卖方可通过掌握海运提单来控制货物。
海运提单的制单要点
海运提单的格式由各船公司自行确定,在形式上均各有特色,但都包括了以下的主要内容:
1)承运人(CARRIER):
提单上必须表明以轮船公司身份注册的承运人,以防欺诈,否则银行不予接受。
2)托运人(SHIPPER):即发货人,信用证方式下为信用证受益人,托收方式下为托收的委托人。
3)收货人(CONSIGNEE):
按规定填写。记名提单直接填收货人,不记名提单填“TO BEARER”,指示提单填“TO ORDER”或“TO THE ORDER OF ×××”。凡指示提单都需进行背书才能有效转让。
4)被通知人(NOTIFY PARTY):
信用证方式下按规定填写。该栏必须要有详细的名称和地址。
5)船名、港口:
提单项目 转船 直达
PRE-CARRIAGE BY: 第一程船船名 空白
PLACE OF RECEIPT: 船方收货的港口 空白
OCEAN VESSEL VOY. NO.: 第二程船船名 船名
PORT OF LOADING: 转运港 装运港
PORT OF DISCHARGE(DESTINATION):卸货港 卸货港
PLACE OF DELIVERY: 最终目的地 与卸货港同则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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