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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单证员基础知识:托收结算方式

发表时间:2014/4/4 17: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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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单证员基础知识:托收结算方式

  第一节、托收结算方式的概念及当事人

  托收结算方式是由卖方开立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向买方收取货款或劳务费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国际商会522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URC522)规定,托收(COLLECTION)意指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以求:

  ① 获得付款及或承兑,或

  ② 凭付款及或承兑交单,或

  ③ 按其他条件交单。

  上述所提的“金融单据”(FINANCIAL DOCUMENTS)是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取得付款的类似凭证;“商业单据”(COMMERCIAL DOCUMENTS)是指发票、运输单据、物权单据或其他类似单据,或除金融单据以外的任何其他单据。

  托收结算方式是由出口商以开具票据的方式,委托当地银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因此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与资金流动方向相反,故称之为“逆汇法”(HONOUR OF DRAFT/REVERSE REMITTANCE)。托收亦属于商业信用。

  托收结算方式的当事人一般有四个:

  (1) 出票人(DRAWER),也称委托人(CONSIGNOR),是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方收款的人。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又称出口方银行(EXPORTER’S BANK),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向付款方收款的银行。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又称进口方银行(IMPORTER’S BANK),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方收款的银行。

  (4)、付款人(DRAWEE),汇票指定的付款方。

  此外,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还增加了一个当事人,即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是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代收行可以委托与付款人有往来账户关系的银行作为提示行,也可以自已就是提示行。

  委托人与托收行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同样是委托代理关系。因此,委托人对托收行在托收申请书中的委办指示应和托收行对代收行发出的托收委托书(COLLECTION ADVICE)的委办指示相一致。由于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所以托收行与代收行对托收的汇票能否付款不负责任。对于汇票或附属单据,以及函件在邮递中遗失或延误,电报/电传/SWIFT在传递中的错误、遗漏、延误等亦不负责任。但托收行、代收行有义务遵照其委托人的指示办事,若因工作疏忽,未执行委托人指示,则应对其委托人负责。

  第二节、 托收结算方式的种类

  托收结算方式分“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1)、光票托收(CLEAN BILL FOR COLLECTION),是指卖方仅开立汇票而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委托银行收取款项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

  光票托收一般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代垫费、佣金、样品费、寄售费或其他贸易从属费用。

  光票托收的汇票,可以是即期汇票,也可以是远期汇票。如果是即期汇票,代收行应于收到汇票后,立即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付款人如无拒付理由,应立即付款赎单。

  如果是远期汇票,代收行应在收到汇票后,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肯定到期付款的责任。付款人如无拒绝承兑的理由,应立即承兑。承兑后,代收行收回汇票,于到期日再作提示,要求付款。若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除非托收委托书另有规定外,应由代收行在法定期限内,做成拒绝证书,并及时把拒绝情况通知托收行,转告委托人,以便委托人采取适当措施。

  (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BILLS FOR COLLECTION),

  “跟单托收结算方式”的一般做法:

  跟单托收是由卖方开立跟单汇票(即汇票连同一整套货运提据一起)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代收货款。其中也有以发票代替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一起交银行托收,以避免进口方印花税的负担。

  跟单托收按其货运单据的货款交付是否同时进行,又可分为两种交单方式:

  1、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是指代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票款后,才能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的一种交单方式。

  2、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是指代收行当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后,把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时,由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的一种交单方式。

  “跟单托收”主要用于国际间的贸易结算,其程序简单,费用较为低廉,尤其对于进口商较为有利。

  因此,跟单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一种结算方式。出口商在发货后能否顺利收回货款,进口商在预付货款取得单据后能否顺利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分别取决于对方,即出口商和进口商的信誉,银行在结算中只处于简单的受委托的地位。

  “托收结算”方式的具体做法是:

  (1)出口商在货物出运后,将全套单据送交银行,银行在审核单据无误后寄给进口国银行。进口国银行收到单据后,通知进口商赎单付款。

  同时在做“托收业务”时,要求当地银行在托收面函上,根据国际习惯做法,出口国银行的费用由出口商承担,进口方银行的费用则由进口商承担。

  代收行,也就是进口国银行收到此笔单据后,即根据托收行的要求通知所在国的进口商,进口商拿着货款来到代收行,付款赎单。代收行收到货款后,扣除自已的费用,将此笔款项汇给出口国的托收银行,由托收行通知出口商并划入其账户,一笔托收业务就告完成。这一过程称作“托收”,英语叫做“ON COLLECTION BASI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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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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