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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企业法律实务考点第三章

发表时间:2013/7/16 9:01:1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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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定于10月19、20日进行,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企业法律实务》备考重点,希望考生对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课程有更好的理解和掌握!

第三章 公司治理法律实务

一、公司治理概述

(一)公司治理的概念与特征

1.公司治理的概念

2.公司治理的特征

公司治理是一种经济关系;权责明确、各司其职;委托代理、纵向授权;激励与制衡并存。

(二)公司治理的不同模式

(三)公司治理的意义

1.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2.良好的公司治理有利于减少公司代理成本,保护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3.良好的公司治理可以对公司大小股东进行一体化保护

4.良好的公司治理是企业成功吸收境内外资本的重要条件

二、公司章程的实务操作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与特征

1.公司章程的概念

2.公司章程的特征

公司章程的要式性;公司章程的法定性,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章程的自治性;公司章程的公开性。

(二)公司章程的作用

1.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要件之一

2.公司章程是全面指导公司行为、活动的基本规范

3.公司章程是公司向其成员表明信用并向外表明商誉的证明

4.公司章程构成对政府的书面保证,成为政府对公司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公司章程的内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有关条款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有关条款

(四)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1.公司章程的制定

2.公司章程的修改

三、股东(大)会的实务操作

(一)股东(大)会的概述

1.股东(大)会的概念

2.股东(大)会的特征

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是公司法定必设机构。

(二)股东(大)会的运作制度

1.股东(大)会的召集制度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股东(大)会的表决制度

股东会会议作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对上市公司而言,特指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3.股东(大)会的责任追究制度

股东(大)会决议瑕疵

目的外事项的决议,对股份公司该项决议无效;对有限公司而言,通常应认定其效力;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表决权受限制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决议,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股东不得参与公司担保事项的表决。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4.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监事会的制衡机制

1.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制衡机制

股东(大)会决定权的制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制衡在其职权上主要表现在董事任免权、董事报酬决定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累积投票制的制衡;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2.股东(大)会对监事会的制衡机制

四、公司董事会的实务操作

(一)董事会概述

1.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向股东会负责,贯彻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3.董事会是集体执行公司事务的机构

4.董事会是公司的必设和常设机构

(二)董事会的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定有关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方案

4.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管理人员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董事会会议的运作

1.董事会的召集与主持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的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2.董事会决议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董事表决权代理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四)董事长

1.董事长的产生与罢免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2.董事长的地位和职能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五)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计

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包括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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