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C
解析: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2.B
解析:选项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3.A
解析: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4.C
解析: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本题中,尽管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但该房屋买卖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就生效了。
5.B
解析:①中州公司取得该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审批手续,属于合法建造房屋,但其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不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原因。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6.A
解析: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A属于物权变动的特殊情况,不进行登记的,该物权变动也生效。
7.B
解析: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房屋买卖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8.D
解析:占有改定,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而受让人则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
9.C
解析:任何财产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形成双重所有权,所以C选项错误。
10.A
解析:①乙属于无权占有,不享有所有权。②动产物权自交付时转移,丙尚未取得所有权。
11.D
解析:善意取得的基本要件是善意、有偿、依法登记或者交付,D选项中的第三人接受赠与,没有付出合理对价,不构成善意取得。
12.C
解析:①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原权利人甲丧失了对该手表的所有权。②丁基于赠与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⑧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拾得人庚应当将手表返还权利人。
13.C
解析:①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王某已经丧失了所有权;②拾得遗失物、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郑某不能取得所有权。
14.B
解析: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占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或者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处分行为应当作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15.C
解析: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16.B
解析:①选项ABD:铺木地板属于对房屋的重大修缮,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②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都不是对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及于物的整体,在分割之前不存在物的“应有部分”的说法。
17.C
解析: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甲应当将份额卖给丙。
18.A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已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丙)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③乙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按份共有关系(物权),丙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合同(债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19.D
解析: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单独转让,不得单独设定抵押。
20.A
解析:①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在本题中,小区业主通过受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小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形成了所有关系,依法享有地役权,因此有权向乙提出请求。②甲公司在转让全部小区房屋后,对需役地已不具有任何权利,丧失了地役权人的资格,因此,甲公司无权向乙提出请求。
21.C
解析:①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浮动抵押。②浮动抵押的设立以合同生效为条件,不以登记为要件。但是,不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③在动产浮动抵押“结晶”之前,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2.C
解析: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3.D
解析: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4.C
解析:①如果不变更抵押权的顺序,乙银行作为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可以得到清偿的数额为300万元。②甲银行和丙银行交换抵押权的顺位时,未经乙银行的书面同意(乙银行并不知情),不得对乙银行产生不利影响。乙银行可以得到清偿的数额仍为300万元,剩下的300万元给丙银行(丙银行通过交换,其抵押权的顺位已经优先于甲银行)。
25.B
解析: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6.D
解析:①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②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7.D
解析:以有价证券质押,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8.D
解析:①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质权设立。
29.B
解析:①以不动产设定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未
设立。
30.A
解析:①选项C: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②以汇票、本票、支票出质的,必须在票据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1.AD
解析: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尚未分离的,不属于原物的孳息。
2.CD
解析:①房屋买卖的所有权、房屋的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②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3.ACD
解析: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在本题中,甲对房屋的所有权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甲在处分该房屋时,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4.BD
解析:①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本题中,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乙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而合法占有该房屋,但乙因未进行产权登记而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②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丙因进行了产权登记而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5.CD
解析:①甲乙之间、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均属于债权合同,根据债的平等性原理,其效力并无时间先后之分。②丙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乙无权要求甲收回房屋,但由于甲的违约行为,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
6.BCD
解析:权利人在请求排除妨碍时,妨碍人是否具有过错,不影响权利人提出请求,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
7.ACD
解析: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所以B选项错误。
8.ABC
解析:①甲属于无权处分,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②甲属于无权代理,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③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直接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无需经乙的追认。
9.BD
解析:①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10.ABD
解析:选项C: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在转让房屋时,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11.ACD
解析: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因此B选项的说法错误。
12.CD
解析: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的事项包括:①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②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13.AC
解析:①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4月1日)设立。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AB
解析: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或仅仅以一部分而单独存在。
15.ACD
解析:选项B:如果甲向乙、丙、丁支付补偿,属于地役权的范畴。
16.ABC
解析:相邻关系的权利取得是无偿的,而地役权合同是有偿的。
17.AD
解析:①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②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货物的所有权;③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只是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18.ABC
解析:交通运输工具可以自愿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19.BCD
解析:①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②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③当事人根本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0.AC
解析: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由此可见,丁>乙>丙。
21.ABD
解析:①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②动产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③质权人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作为质押标的。
22.AD
解析: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3.AD
解析: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4.AB
解析:有价证券(包括仓单、提单)的质押,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可以转让的股权,应办理出质登记。
25.ABD
解析:房屋属于不动产,只能用于抵押。
26.BC
解析:①以不动产抵押的,必须登记,未经登记,抵押权未设立。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③动产质权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设立。④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向工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7.BD
解析:①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28.ABC
解析:①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在本题中,甲作为所有权人,丁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属于违法侵占行为,因此甲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②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在本题中,质权人乙有权请求非法占有人丁返还电脑。③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在本题中,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占请求非法占有人丁返还电脑。
29.ABD
解析: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在本题中,甲将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设备卖给丙,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丙作为职业潜水员,以明知远低于该设备价值的价格购买该设备,不属于善意取得,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且无须支付丙2万元购买费用。
30.AC
解析:①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本案中,王某与丁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虽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丁某取得对房屋的合法占有,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在本案中,小王在王某死后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丁某有权依据合同请求小王履行产权过户登记义务,小王无权请求返还房屋。
5.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2分。由单选和多选组成。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1.(1)AC
解析: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本题中,尽管乙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不影响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
(2)BC
解析: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尽管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且乙已经取得房屋的占有,但由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乙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丙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丙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3)AD
解析:丙不应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在本题中,由于甲没有向丙交付房屋,因此,丙不应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
(4)D
解析: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本题中,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丙已经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甲与丁订立买卖合同时,甲不具有处分权,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2.(1)AD
解析:丁依法取得了该画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处分行为应当作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处理。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在本题中,尽管甲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但善意第三人丁属于有偿取得,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画的所有权。
(2)BC
解析:戊自2007年12月1日起取得该画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3)AD
解析:辛的抵押权已经设立,但辛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BG
解析:A装裱店有权行使留置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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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