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决定,近期组织2008年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二、实施步骤
此次考试录用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省、市(州)分级实施。整个工作按制定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录用审批等步骤进行。
(一)制定计划
省直招考单位和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限额内合理制定招考计划。招考计划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后,各招考单位不得随意突破或调整。
(二)发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报考省、市(州)机关的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市、区)、乡(镇)机关的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民族自治地方与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以及从农村村干部中招考乡镇公务员的,经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调整学历要求;
(8)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自2005年以来在全国和全省公务员公开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舞弊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均不得报名。
2、招考职位:本次招考职位分A、B两类。
A类职位是指从事政策、法律法规、规划等研究起草工作和政策、法律法规、规划的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工作,以及从事机关内部综合管理工作的职位。
B类职位是指从事机关内的专业技术工作,对机关业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的职位,以及直接将法律、法规和各项具体规定施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职位。
3、报名:省直单位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方式,各市州招考单位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或现场报名两种方式。享受减免考务费的城镇、农村特困家庭的考生,到省或市州人事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地点办理现场报名和减免费用手续。市州现场报名时间统一定于2008年3月7日至9日。省直网络报名时间为2008年3月5日至 11日,报名网站为湖南人事考试网,报名资格审查结果查询时间为2008年3月7日至13日。市州网络报名时间由市州自定。
省直垂直管理系统的报名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省直单位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由招考单位负责,市州的报名由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考单位共同负责。每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现场报名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学历与学位证书、有效身份证等原件以及近期免冠同底一寸照片3张;应届毕业生须提供由学校毕业生就业
每个职位录用计划数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不得小于1∶5,达不到比例的,相应调整录用计划数。所需专业、技能特殊,公开报名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是否开考,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别商招考单位研究决定。
(四)公共科目笔试
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
笔试时间为2008年4月12日。上午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下午考申论。
报考A类职位和B类职位的考生,均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考试。报考A类职位的笔试总成绩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报考B类职位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60%、申论占40%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
笔试总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排名。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侧重法律知识运用)、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
申论考试主要是测查考生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文字表达能力。全部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50分钟。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科目考试范围以《湖南省2008年公务员录用考试大纲》为准。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由省里统一命题制卷,统一阅卷评分。具体考务工作由省、市(州)政府人事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笔试的具体办法按照《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笔试试行办法》执行。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在计算笔试成绩时,下列情况可予以加分:
1、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在报考湘西自治州的公务员时,笔试总成绩加5分。
2、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部门组织选调、选拔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和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凡在基层锻炼满二周年并考核合格的,其笔试总成绩加2分,以后每增加一周年增加1分,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计算截止时间到2008年6月30日)。
(五)面试
面试工作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面试的内容、标准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在报考同一职位人员中根据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1∶3的比例确定。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公务员的考生,可以市州为单位划定合格分数线。所需专业、技能特殊,达不到开考比例经批准开考的职位,参加面试人员不得低于录用计划数1∶2的比例。达不到1∶2比例又无递补对象的,则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以上,方可作为体检对象。
专业知识成绩作为面试成绩的一部分,并按专业知识占30%,面试成绩占70%合成面试总成绩。
面试考官小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考单位有关人员及相关专家学者组成,一般为7或9人;公务员主管部门还应选派原则性强的同志担任面试现场监督员。面试考官小组中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考官原则上应占考官小组人数的多数,并逐步增加面试考官异地(单位)派遣的比例。省直招考单位面试考官小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州)及以下招考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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