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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200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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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公务员队伍,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湘人发〔2007〕3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着眼于提高我市公务员队伍的综合素质,优化结构,认真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报名,统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二、招考职位

㈠全市200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为82个。其中:省属单位(市地方税务系统)14个,市直19个,县区49个(双牌县3个、道县10个、宁远县20个、江华县16个)。(具体职位见附表)

㈡本次招考职位分A、B两类。

A类职位是指从事政策、法律法规、规划等研究起草工作和政策、法律法规、规划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工作,以及从事机关内部综合管理工作的职位。

B类职位是指从事机关内的专业技术工作,对机关业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的职位,以及直接将法律、法规和各项具体规定施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职位。

三、报考条件

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㈡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2007年1月1日);报考公安类的为27周岁以下。

㈢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㈣具有良好的品行。

㈤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㈥报考市直机关的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直、乡(镇)(江华县乡镇机关及宁远县面向村干部招考的职位除外)机关的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㈦具有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凡招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报考者必须在报名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工作的经历,以及在县级以下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以上毕业生报考学历要求为本科以下职位的,可视为具备基层工作经历。

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自2005年以来在全国和全省公务员公开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舞弊行为的人员,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均不得报名。

四、考试录用程序

本次考试录用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市、县分级实施。整个工作按制定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录用审批等步骤进行。(公安职位先体检后面试)

㈠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07年3月6日—8日。

2、报名地点:报考市直单位和省属驻永单位的到市人事局现场报名,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用人单位组织。报考县

乡单位的到各县指定的地点报名,由各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

3、报名要求:每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名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学历与学位证书、有效身份证等原件;应届毕业生须提供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为了严肃考纪考风,防止代考,统一实行数码照相。报考人员报名与参考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4、每个职位录用计划数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不得小于1∶5,达不到比例的,相应调整录用计划数。所需专业、技能特殊,公开报名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是否开考,由市考试录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5、经资格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填写《报名登记表》,并根据省里有关文件规定,缴纳考务费每人每科50元。

6、准考证由市人事局考试中心统一制发,报考人员于4月2日至4月6日持身份证和报名收费收据到各报名点领取。

㈡公共科目笔试

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

笔试时间为2007年4月7日。4月7日上午9:00—11:00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下午14:00—16:30考申论。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报考A类职位的笔试总成绩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

报考B类职位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60%、申论占40%的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

笔试总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侧重法律知识运用)、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

申论考试主要是测查考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全部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50分钟。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科目考试范围以《湖南省2007年公务员录用考试大纲》为准。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由省里统一命题制卷,统一阅卷评分。具体考务工作由市人事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笔试的具体办法按照《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笔试试行办法》执行。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在计算笔试成绩时,下列情况可予以加分: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组织选调、选拔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凡在基层锻炼满二周年并考核合格的,其笔试总成绩加2分,以后每增加一周年增加1分,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计算截止时间到2007年6月30日)。以上加分人员应在报名时由本人提出,然后由组织审定。

㈢面试

面试的内容、标准按省里的有关规定确定。面试实行代码制。参加面试人选,在报考同一职位人员中根据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1∶3的比例确定。所需专业、技能特殊,达不到开考比例经批准开考的职位,参加面试人员不得低于录用计划数1∶2的比例。达不到1∶2比例又无递补对象的,则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以上,方可作为体检对象。

报考公安类的考生体检合格的全部参加面试。

报考B类职位的考生,如招考单位要求组织专业知识考试的,经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面试前组织专业知

识考试。专业知识的命题与阅卷,一般应委托省、市人事考试机构统一进行。确需结合招考单位实际命题的,招考单位应提供3套以上试卷,交由省、市人事考试机构合成并制卷,并交由人事考试机构统一阅卷。

专业知识成绩作为面试成绩的一部分,并按专业知识占30%,面试成绩占70%合成面试总成绩。

㈣体检

面试结束后,按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试综合成绩;组织了专业知识考试的,按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面试总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考试综合成绩,并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等额确定体检对象,考试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如有体检不合格的,则从报考同一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次数不超过两次。

一般职位的体检工作按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湘人发[2005]31号)实施。

报考公安类的考生,体检按报考同一职位人员中根据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以计划录用人数的1:3的比例确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按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湘人发[2001]158号)实施。其中男性身高不低于168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8CM。两眼裸视力之和≥1.0,单眼裸视力≥0.4。

监狱、劳教体检项目和标准,除按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湘人发[2005]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其有关项目作如下规定:

报考管教、司法特警的身高男性为不低于168CM,女性为不低于158CM;两眼裸视力之和≥1.0,单眼裸视力≥0.4;报考专业技术职位的男性身高不低于165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6CM,两眼裸视力之和≥0.2。体重男性不低于47kg,女性不低于43kg;体重指数≥28的不合格,计算方法是:体重指数=体重(kg)/身高²(m²)。色盲、斜视、内斜视不合格。乙肝“大三阳”不合格。

体检的组织管理工作,按湘人发[2005]31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体检工作分别由市、县统一组织,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省属单位的体检自行组织。

㈤考核

体检合格人员作为考核对象。考核工作按《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试行办法》执行。报考公安机关的还须按录用人民警察的政审规定执行。

㈥公示

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等各个阶段的工作完成后,都要将结果进行公示,公布相应的合格人员名单,并接受考生的咨询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㈦录用审批

经考核合格,录用对象按录用人数与招考职位数1∶1的比例依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并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录用审批时,任何单位都不得突破公布的招考计划或经核减后的招考计划。未取得文凭者,可适当推迟办理审批手续,但不得超过2007年底。录用后,试用一年,在试用期内,分别由市、县公务员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进行初任培训和考核。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任职。试用不合格或不服从组织分配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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