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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双桥区招聘事业单位人员简章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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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教师队伍结构,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市人事局审定,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双路中学(初中):化学1人,信息技术1人。
三、招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
(二)未就业的应往届毕业生:信息技术类,具备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化学类,具备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且专业必须对口。
在职应聘人员:须具备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专业对口。
(三)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应在35岁及以下(1971年7月31日以后出生);具备中级以上职称者,可放宽到40岁。
(四)应聘人员均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身体健康,符合聘用体检标准。
(五)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06年7月29日至7月31日。
(二)报名地点:双桥区人事局人事科报名,联系电话:人事局43332263;教育局43330086,联系人:邓琼、邹平禄。
(三)报名手续及资格审查:报考者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毕业证、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同底免冠照片2张(黑白、彩色均可)到指定地点报名。 有工作单位的须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每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资格审查由双桥区人事局会同区教育局共同组织。经资格审查合格者,填写《报名登记表》,并按规定缴纳报名费、考务费。
(四)领取《准考证》:凭考生身份证及报名费收据于2006年8月10日上午9:00至11:30在双桥区教育局人事科领取《准考证》。
六、考试
考试分为综合科目考试和专业知识测试(面试)。拟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未达到1:3比例的,除特殊岗位和急需短缺人才外,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
(一) 综合科目考试(100分)
综合科目考试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考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分值100分。
考试时间:初定于2006年8月13日(星期日),具体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
(二)专业知识测试(面试)(200分)
按各岗位拟招聘人数1:2的比例,根据考生综合科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专业知识测试(面试)人选。若最后一名成绩相同时,则并列进入专业知识测试(面试)。特殊岗位和急需短缺人才达不到该比例的,可不受该比例限制,但笔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得确定为专业知识测试(面试)人选。
专业知识测试以说课方式进行,时间15分钟,要求使用普通话。说课教材为:“信息技术”内容以初二年级教材为主;“化学”为初中全一册教材。满分100分。
面试以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即:由主考官提问,考生回答,主要考察考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新环境适应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工作态度等。考生用普通话回答问题,满分100分。
专业知识测试(面试)成绩当场公布。专业知识测试(面试)成绩低于120分者,不能确定为体检人选。
(三)考试总成绩计算方式
考试总成绩=综合科目考试成绩+专业知识测试(面试)成绩。
七、体检
体检人选按拟招聘岗位人数,根据本岗位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若最后一个体检人选出现并列时,则以学历高的优先;学历相同时,则以专业知识测试成绩高的优先。
体检项目标准参照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时,其缺额根据该岗位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八、考核
体检合格者,由区人事局会同区教委对其政治思想、现实表现等进行考核。因考核不合格出现空缺时,则按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九、拟聘人员名单公示
拟聘人员由区人事局会同区教育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十、聘用及管理
考试、体检、考核及公示合格后,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按《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进行管理,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待遇。聘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解除人事关系。
十一、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教师工作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对招考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简章由双桥区人事局、双桥区教育委员会解释。 
双桥区人事局        双桥区教育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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