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
今后政府机关对公务员的考核内容,不仅要包括公务员职业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还将要考核公务员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情况。人事部副部长尹蔚民29日在此间举行的“公务员精神研讨会”上作出上述表示。他说,考核内容的变化,是为了对公务员做出更为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从而切实督促公务员把公务员精神体现在具体工作中。
公务员精神是中央领导同志在全国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的“四句话、32个字”,即:“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具体说,“热爱祖国、忠于人民”,就是要时时处处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大于一切、高于一切、重于一切的位置上,坚持以自己的全部工作为党分忧、为国建功、为民造福。“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就是要以对党和国家事业极端负责的精神,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提高适应本职工作需要的能力和水平,始终保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树立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的良好形象。“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就是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就是要增强全局观念,坚持以大局为重,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努力营造心齐气顺、团结奋进、干事创业的氛围,加强团结、大力协同、做好工作。
公务员精神是公务员政治素质、思想作风、职业素养、道德情操、精神风貌的集中反映;是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公务员队伍建设中的实践体现。中央领导同志强调:“要把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贯穿到实施公务员法的全过程,贯穿到健全和完善公务员制度的全过程,贯穿到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全过程,使全体公务员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自觉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
我们知道,精神是内在的、抽象的,而精神的表现是外在的、具体的。所以考核“公务员精神”不能就“精神”考核“精神”,而要具体考核其表现形式,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透过形式看内容,不能用概念去套、用教条去框。
一要“真”。首先要真“考”。要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是加强对公务员平时的考核。要建立公务员履行工作职责的档案,进行滚动考核,并以此作为定期考核的基础和重要参考依据。不能仅仅局限于定期考核时填填表或者由领导人圈定考核等次。其次要真“用”。考核是为了应用,定期考核的结果要真正与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等直接挂钩,不能考核时“认认真真”,考核后“束之高阁”。
二要“全”。《公务员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为此,要将公务员精神外化为具体的、看得见摸得着的标准进行考核。这里的关键是要正确处理好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的关系,并在实践中将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有机地结合起来。公务员精神中的四个方面是相互关联、互为补充、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缺少对任何一个方面的考核都不可能得出全面、准确的考核结果。况且,工作实绩有时会受到客观因素的限制而不能完整地表现出来。因此,在考核中,既要注重和突出对工作实绩的考核,又不能简单地用实绩考核代替对公务员的全面考核。
三要“实”。考核一定要实在,不能漂浮或走过场。着重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客观公正原则。对公务员的评价要实事求是,不能拨高,亦不能贬低,更不能歪曲,要全面反映国家公务员的政治、业务和实际工作情况,不能凭一时一事的印象来确定考核结果。同时,对公务员的考核要严格按规定的标准进行,并且要一视同仁,不能因为公务员的职务高低及与领导者的亲疏而在标准的掌握上宽严不一。二是民主公开原则。对公务员的考核在考核方法、程序上必须走群众路线、听取群众意见,让群众参与考核。同时,要将考核的目的、范围、要求、对象、时间、内容、标准、程序等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于众,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向公务员本人公布,若公务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还可以按规定申请复核。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