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于“拍脑袋”决策的官员和所有不正确履职的湖南公务员要注意了,《长沙市行政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日开始正式施行。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下统称“问责对象”),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实施了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影响行政管理秩序,或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都将依照《办法》进行问责。
与此同时,《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宣布废止,这标志着长沙行政问责对象从领导干部扩展到行政机关和全体公务员。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问责,同样适用本办法。
办法》的出台,就是希望对所有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以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作出系统、全面的问责规定,这其中既包括行政方面的领导责任,也包括行政方面的非领导责任;既包括行政程序违规方面的责任,也包括行政实体性违规方面的责任。”市监察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据悉,我省早在2008年10月制定出台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就首次对行政程序方面的违规行为作出行政问责规定。200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首次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该规定也成为问责制建设方面名符其实的“国家标准”。虽然,我市早在2003年就出台了《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但其中的不少条款已不适应现实情况的需要。
此次新出台的《办法》共计34条,对我市行政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行政问责责任的划分,行政问责的主体、程序等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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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b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