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电信运营商难辞其咎
梅广(湖北读者):我想问的是,为什么分众传媒能轻而易举地掌握数以亿计的手机用户信息?为什么时至今日移动通信运营商才想起要去开展短信过滤业务、设置屏蔽系统?可以断言,没有人为垃圾短信提供种种方便,分众传媒有再大的能耐,也不可能发展到日发数亿条垃圾短信的地步。从这个意义上看,那些藏在幕后的“帮凶”,比“元凶”更可恨。通过法制建设来铲除滋生“垃圾短信”的土壤,确保公民的通信权利不至于继续受到伤害,这些才是当前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
管春晖(河南读者):分众传媒以及其他垃圾短信的制造者,是通过运营商的发送通道,将广告精确发送给客户所希望投递的手机用户。这样看来,这些通讯运营商也帮了垃圾短信制造商的大忙,因此难辞其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市场经营部总经理徐达说:“作为移动运营商,我们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现已关闭精准分众等7家公司的短信业务端口。”由于缺乏相关法规,目前我们只能寄希望于所有的行业严格自律,洁身自好。因此,强烈建议国家立法保护个人信息,让泄露私人信息者承担违法的责任,才能有效保护私人信息不被泄露。
黄时雨(南山居民):央视的报道显示分众拥有的个人信息可能是从银行、车管所等处通过“花钱”和“运作关系”拿到的。但分众的掌门人江南春却称信息来源合法。如此巨量的信息到底是怎么来的,不应由分众说了算,也不是央视可以定性的,遗憾的是没有官方机构站出来表示负责,这显示出政府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上的“缺位”。虽然目前我们没有专门的法律,但并不意味着政府无可作为。比如,在深圳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泄露业主资料最高可罚款2万元,还有一些机构在收集客户资料的合同上也会有保密条款。这些都是可以采取法律行动的依据。涉及数亿人的利益,政府不应采取“民不举、官不究”的消极态度,而应该将之视作推动相关立法的一个契机。
致歉不能取代追责
卞广春(江苏职员):当前,个人信息安全无法可依,实际上为极少数企业滥用个人信息,擅自透露、出售个人信息从中渔利留下了可钻的空子。分众传媒董事局主席江南春讲,信息由收购的下属公司日常服务中积累所得,是合法的,也不涉及个人隐私。既然这么说,分众的事情哪里需要致歉?客户是企业的上帝,维护客户的利益,弘扬客户的权利,应该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分众这样的致歉,近似一份免责声明,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殷建光(河北读者):分众致歉虽然难能可贵,但不能取代追责。当前公众信息被泄露,已经成为一个社会疾病,必须用重典制裁,否则,这个社会现象会更加泛滥,不但影响公民的精神生活,也影响社会的和谐文明秩序。建议我们的执法部门依据我国法律,对分众的相关负责人追责,即使原因多多,不只是他一家的责任,但必须从他这里开始,掀起一个保护个人信息的风暴。
吴江(南京读者):仅仅依靠分众的自我监督来规范无线广告业务,有些“与虎谋皮”的味道,这就好比商品质量厂家自己说了算、安全标准煤矿自己订立执行一样。当“裁判员”与“运动员”合二为一时,“角色的暧昧”必将导致“责任的混乱”。事实上,治理“垃圾短信”的难度并不高,既然发送“垃圾短信”要经过移动运营商的网络,那么所有的“作案”记录其实早已在案。假如“每一条垃圾短信”都能成为“一纸罚单”,而不是“发了白发”、“扰了白扰”。当“垃圾短信”的侵权成本高于广告收益时,“垃圾短信”又怎能不自动消亡?
个人信息安全需要多重保护
童意(华侨城居民):“合法取得信息”就可以随便转让和买卖?不能。怎样是“合法”不能由分众说了算。政府有关部门应立法严厉规范可以合法取得公民信息的企业和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这些信息;在我们提供有关个人信息的同时,接受这些信息的企业或机关要有格式条款,保证这些信息不被泄露,并承担因此带给信息填写人的损失和不良后果。只有加大信息取得者的保护义务,才能有效地保护我们的信息安全。我们自己也要提高警惕,保护好个人的基本信息,不能轻易泄露给外人。
宣华华(商报读者):2008年3月,山东青岛市2.6万个车主的私人信息疑遭泄露,有人以电子光盘的方式标价12OO元出售。记者暗访发现,销售者声称“这些信息是从车管所拿到的,准确率在85%以上”。一般来说,公共机构具有收集个人隐私信息的“先天优势”,能够十分容易地取得各类个人隐私信息。因而,各类公共机构往往是个人隐私信息的“集散地”,就必然会成为不法之徒窃取信息的头号目标,也不排除内贼出于逐利目的参与其中,这方面尤其需要法律严加防范。
黄翠莲(广西读者):我觉得可以借鉴香港的做法。香港2007年12月全面实施《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公众可分阶段登记自己的传真或电话号码,纳入到《拒收讯息登记册》,选择拒收这些讯息,而正常促销的企业在发出电子信息前,均要先向电讯管理局申领《拒收》名册,若商户有违规情况,最高罚款港币1OO万元及监禁五年。另外,条例要求商户在发出电子讯息时,必须注明来源,并向市民提供“拒绝接收”选项。若商户有违规,首犯可被罚款十万元,再犯则罚款五十万元。香港整治“垃圾短信”在于不依赖企业自觉,而是依靠法律严格规范和约束的前提下提供了一条“阳关道”,这样既让合法企业可以有选择性地发信息打广告,而对恶性、诈骗信息的严惩,体现了政府打击垃圾信息的决心。
三申论要求
1,用不超过150字的篇幅概括所给材料反映的主要内容。(15分)
2,结合给定材料,试分析“垃圾短信”泛滥的原因。要求,分条作答,300字以内。(20分)
3,结合给定材料,提出解决垃圾短信问题得对策。要求:条理清晰,500字左右。(25分)
4,假设你是工商行政管理部分的工作人员,请写一篇参加反垃圾短信联盟成立大会的讲话稿。要求:内容充实,语言流畅,1000字左右。(40分)
参考答案
1.答案提示
近几年来,“垃圾短信”的泛滥给手机用户带来了越来越多的烦恼,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垃圾短信”受到高度重视,央视“3·15”晚会对“垃圾短信”进行曝光,国务院纠风办已经开始着手治理垃圾短信。电信运营商虽设立了举报平台,但受理过程“模糊”,治理效果甚微。因此,政府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治理“垃圾短信”已成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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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答案提示
(1)加强立法。我国利用手机短信作案的犯罪事件出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很重要原因就是由于目前没有专门的法规对此进行规定,而且,参照国外的立法情况,仅仅对垃圾短信的发送者进行经济制裁是远远不够的。
(2)推行手机入网“实名制”。手机入网实名制是一种很好的解决垃圾短信的办法,这种从源头上管理手机的办法十分有效,它能够为用户营造安全无污染的短信环境,能够方便运营商和公安机关对不法分子的监控,更加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3)电信监管部门和国家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和各省通信管理局都应着眼于通信业健康发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相关问题。
(4)移动通信运营商要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加大对短信的监控力度。利用通信技术实现对手机短信群发量的突然不正常增多和某些敏感字词进行监控,一旦通过监控确定了可疑手机号码,立即实施管理措施。可以采取“分批分次暂停发送者的短信业务”的方法。
(5)推行行业自律和用户监督举报机制。短信市场诚信经济的建立,必须依靠SP对自身经营道德的培养和对市场规律的遵循,只有凭凭良好的质量才能赢得良好的信誉度。公平、有序竞争环境的形成,有赖于在短信市场建立起遵守诚信的行业自律机制。
(6)创新短信管理技术。整治垃圾短信,除政府制定相关法律制度之外,还需要运营商在管理技术层面上的大力支持。
4.答案提示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好!
很高兴参加反垃圾短信联盟成立大会,成立反垃圾短信联盟体现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反垃圾短信联盟的成立对于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消费者参与的长效机制,促进移动通信服务和短信息服务业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移动通信业发展迅猛,移动电话网络规模、用户数量均位居世界前位,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个性化需求,使得移动电话逐渐成为继电视、报刊、广播、互联网之后又一新兴媒体,移动通信和手机短信息服务以其使用方便、价格低廉,成为人们交流的重要手段,为人们提供了一种便捷、高效的生活方式,在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也要看到,在移动通信业飞速发展的同时,运用移动通信与短信息服务的方式从事违法经营活动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通过手机短信息服务传播不良信息、垃圾信息,以及提供违法信息等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移动通信服务和短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破坏了文明诚信和谐的社会环境,对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市场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执法机关,针对市场经济秩序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将不断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积极完善市场监管法规和监管措施,努力提升对移动通信服务市场、短信息服务市场的监管水平,在今后工作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与公安部、中国互联网协会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作,依法履行职责,做好移动通信服务市场,短信息服务市场的治理监管工作:
一是要严格市场主体准入。
二是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的垃圾短信息整治专项活动,依法查处违法宣传推广及销售短信息群发器的行为。
三是尽快与工业信息化部制订出台规范移动电话广告,加强对移动屯话媒体的广善监管力度,规范短信息广告经营者的广告发布行为。
四是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移动电话进行伪劣商品销售、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传销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违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大案要案。
治理垃圾短信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政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让我们为营造健康、文明、诚心、绿色、和谐的手机短信服务而一起努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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