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务员局 吉林省教育厅
2009年吉林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面向社会定向招录公告
为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性、复合型政法人才,充实我省基层政法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及《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法〔2009〕21号)的有关规定,中共吉林省委政法委、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公务员局、吉林省教育厅决定,采取公务员录用考试与教育招生入学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面向社会定向招录培养一批基层政法机关工作人员。
一、定向单位、招录计划及培养模式
本次面向社会定向招录基层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共688名,其中:基层法院60名,基层检察院16名,基层公安机关600名,基层司法行政机关12名。
培养学历层次及招录计划如下:
(一)专科班(562名)
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2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学历证书。其中,面向退役士兵招录职位考试类别为A类;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含2007年和2008年毕业,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按照国家规定视为应届毕业生的人员,下同)招录职位考试类别为B类。
招录计划为:基层公安机关550名,基层司法行政机关12名。
(二)本科班(99名)
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的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2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其中,定向到基层法院、检察院的,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取得资格政策。考试类别为C类。
招录计划为:基层法院33名,基层检察院16名,基层公安机关50名。
(三)研究生班(27名)
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2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1年的理论教学,1年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相关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取得资格政策。考试类别为D类。
招录计划为:基层法院27名。
二、招录范围和对象
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户口为吉林籍)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含2007年和2008年毕业,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按照国家规定视为应届毕业生的人员)中招录。
三、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报考法院、检察院的考生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3年8月4日至1991年8月4日期间出生)。退役士兵的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4年8月4日至1991年8月4日期间出生)。报考人民警察职位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的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27周岁以下(1982年8月4日至1991年8月4日期间出生)。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公安、司法职位的,双眼裸视在4·6以上,男性身高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
(六)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力。
(七)具备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⒈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受过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4.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5.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6.曾被开除公职的;7.曾被辞退的;8.试用期内的公务员;9.近五年来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公务员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10.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11. 现役军人;12.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四、招录方式
招录采取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的方式,在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中竞争择优录取,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学员毕业后,按入学时签订的定向单位正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五、报名程序
本次招录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
(一)提交报考申请。考生在2009年8月4日8:30至8月11日11:30期间登陆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网进入报名系统,提交报考申请。报名时,考生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和相关说明,按照说明要求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的各项内容并上传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34×45毫米, jpg格式)。考生应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逾期不再受理报名事宜。其中,报考公安机关的报名截止时间为8月7日11时30分,并按照招录职位资格条件一览表中所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体能测试(详见体能测试项目及标准),未能通过体能测试的考生,8月10日13时30分起可改报其他职位。考生要在8月11日11时30分前,随时登陆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网查询本人报考的职位是否达到1:5的比例。报名人数未达到1:5比例的职位不组织考试,取消该职位的招录计划。已报名但未达到1:5比例的考生可在8月12日8时30分至11时30分登录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网改报其他职位。未改报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责任自负。
(二)报名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时间为2009年8月4日8时30分至8月12日17时。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根据考生在网络上填报的材料,对照职位报考条件和要求,在网上进行资格审查,并在考生报名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各招录部门或单位应下载并打印考生报名信息,供资格复审和考察时使用。
(三)查询报名资格审查结果。考生请于提交报名申请第二个工作日后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报考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职位。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参加考试。报名人员应慎重选择报考职位,一经资格审查通过后,不能改报其他职位。
(四)网上缴费确认。考生资格审查合格后,须在8月4日8时30分至8月13日11时30分前凭身份证号和密码登陆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网,通过网上成功支付考试费用后即为报名确认工作结束。仅报名未经缴费确认的考生报名无效。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携带家庭所在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原件)、低保证(复印件)或农村特困证明(原件)、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于8月13日前到吉林省干考中心(长春市南环城路1958号)审核办理免缴考务费手续。逾期未办理者,不再办理减免考试考务费用事宜。
(五)打印准考证。网上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并缴纳了报名考务费的考生,于2009年8月25日至8月29日登录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网报名系统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并在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按时到准考证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逾期未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六、考试
考试分笔试、面试。考试大纲在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网站上公布,考生可自行下载。
(一)笔试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招生入学考试两部分内容。其中,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教育招生入学考试科目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班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的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班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班的考生,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网公布的《考试大纲》为准。
笔试时间为2009年8月29日、30日。具体安排为:
29日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论》
30日9:00——11:30 《文化综合》(专科层次)
《民法学》(本科层次)
9:00——12:00 《专业综合Ⅰ》(法律硕士)
14:00——17:00 《专业综合Ⅱ》(法律硕士)
笔试成绩由公务员公共科目成绩和教育入学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各占50%。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2×50%+(教育考试总成绩÷ 教育考试总分/100 )×50%。
考生笔试成绩及格线通过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网查询。
(二)面试
面试授权由省级招录主管机关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实施。
面试采取无领导小组讨论的方式进行。参加面试的人选,按照招录计划,根据考生笔试成绩,在及格线以上的人员中,按照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如考生笔试成绩总分相同,依次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文化综合》、《民法学》、《专业综合Ⅰ》、《专业综合Ⅱ》成绩高者优先;如各科成绩均相同,一并进入面试。
面试前,由招录机关对参加面试的人选进行报考资格条件复审。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本招录职位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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